全省性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12-28 13:09:5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1992-12-30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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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民政厅登记并管理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社会团体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其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遵守 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四条 社会团体经费收入: 1、会费收入。个人会员会费由会员本人负担;企业团体会费从税后留利中列支;行政单位会费从预算外收入中开支;事业单位会费从预算包干结余 (收支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开支。 2、国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3、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对社会的团体经费补助及委托承担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 4、有偿业务收入。社会团体按章程开展的咨询、科技开发、技术转让和出版刊物、举办培训、展览、比赛、医疗等业务项目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5、经营性收入。社会团体举办各类经济实体所取得的收入及上交的各项管理费用。 6、其它收入。社会团体按有关规定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利息,下属单位上交的收入,经 批准发行的奖券、彩票等收入和社会团体举办国际活动所取得的外汇收入。 第五条 社会团体有偿业务收费按 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作为有偿业务内容。 第六条 社会团体在开展重大活动需要社会或有关企事业单位资助时,不得变相摊派。 第七条 社会团体举办国际展览、国际会议和学术交流所取得的外汇收入为合法外汇收入。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八条 社会团体的经费支出: 1、事业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科学考察、调查研究、技术开发、咨询业务、承担委托任务、举办宣传展览、人才培训等。 2、会议费:经批准召开的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会、报告会、工作会、表彰会等。 3、社团办公费: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日常办公、通讯、旅差、设备购置维修、租用办公用房、订购业务书籍、报刊及上交团体会费等项开支。 4、印刷费:出版、发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书刊、报纸;编印有关资料、简报、文件等。 5、社会团体办事机构聘用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 5、其它合理开支。 第九条 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等,参照 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工资、奖金和享受福利待遇。 第十条 社会团体召开的各种会议,开支标准按 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购买控购商品,应按 有关规定办理控购手续。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的外汇开支主要用于出国费、接待费、进口仪器、设备、材料、资料及其它活动的外汇开支。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由社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并根据团体实际,设置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具体承办。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的财务审计,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部门负责受理。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执行 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编报的预算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收取的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的收费,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属于纳税的收费项目,使用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发票;会费统一使用《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社会团体收取的除上述收费项目以外的其余收费,一律按川财综 (199? 玻?矗逗盼募?褂檬〔?厅统一制定的《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票据的具体核发由各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承办。各团体应将收费的项目、标准报同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领取“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对社会团体出具的不符合要求的收据应> 杈芨丁? 会费的收据和管理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川民政 (1992)社80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凡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一般应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财务收支业务。经费较少的社会团体,也可委托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代管财务。社会团体的银行帐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八条 年终决算后的结余资金,除基金会的基金和行政拨款外,可按规定结转专用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不得低于50%,集体福利基金不得高于30%,奖励基金不得高于20%。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 (暂不包括基金会基金),除财务拨款和会费外,其他收入均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经费收入,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自行终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解散、撤销处理的社会团体,应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并将处理结果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照 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严格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坚持“帐钱分管”的原则,建立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清、帐帐、帐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经费收支除发放工资、福利、劳酬、奖励费、加班费、误餐费、津贴费、旅差费和一百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外,一律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六章 财会人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 财会人员职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对社会团体的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护社会团体的财产和资金安全。 2、依据年度活动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开展经济分析,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保证和监督社会团体计划的正确执行。 3、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算帐、结帐,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财务报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地、州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社会团体的财务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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