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3:11:3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第三十一条删去:“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条例第三十三条删去:“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条例第三十四条删去:“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条例第三十五条删去:“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条例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时,可以对无照经营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