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时间:2014-12-28 13:11:3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1997-12-27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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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第十条第(十)项删除; 二、条例第三十八条删去: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营业执照直至根据 法律的规定吊销营 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条例第三十九条删去:“可以根据情节限价出售商品、没收违法物品;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经营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 欠ú莆铮?梢圆⒋ξシㄋ??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删去:“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被授予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五、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罚款数额修改为:“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条例第五十三条 款加上“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修改为“经营者犯有本条例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经营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违法所得难以确认,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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