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于加强对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管理的通告(失效)

时间:2014-12-28 13:11:5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成都市文化局 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1992-05-05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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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期,我市的超级型电子游戏机发展较快,一些经营单位利用高额的退币、退卡、赠物、发代金券等有奖活动进行赌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加强对我市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确保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D111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和《? 拇ㄊ〗?苟牟┨趵?返墓娑āO滞ǜ嫒缦拢?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治安管理登记证》和《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二、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以退市、退卡、赠物、发代金券等形式开展有奖经营活动。 三、涉外宾馆、饭店开设的电子游戏机娱乐厅(室),在接待国外游客时,对游戏中奖者可发给所在宾馆、饭店内流通的奖券。禁止对国内游客开展此类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使用带有自动吐币功能或内容反动、淫秽、色情、凶杀等荧屏图像和文字的电子游戏机从事娱乐经营活动,也不准销售以上电子游戏机。 五、禁止在中小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农村的乡镇可适当放宽)设置电子游戏机娱乐厅(室)。 六、电子游戏机娱乐厅(室)的经营时间,晚上不得超过十一时。 七、违反本通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按《四川省禁止赌博条例》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赌具、赌资一律没收,赌博所得财物,一律予以收缴。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治安管理登记证》。 八、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使用内容反动、淫秽、色情、凶杀等荧屏图像和文字的电子游戏机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处以非法所得两倍至六倍的罚款,并没收电子游戏机。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治安管理登记证》。 对销售以上电子游戏机的单位和个人,按《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处罚。 九、违反本通告第六条规定,经教育不改正的,处以七日以内的停业整顿。 十、以上处罚由文化、公安部门按各自职责执行。在执行处罚时,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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