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3:12:45 作者:楹庭律师团
条 为加强我市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激励知识分子的积 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工作应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事局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市人事局做好这项选拔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工作应与推荐享受 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工作同步进行,每次名额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选拔工作采取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地履行岗位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一)符合享受 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省优秀专业条件因受名额限制未被批准的。 (二)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学术造诣深,是某一学科带头人,或是获得下列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1、 自然科学四等奖一项; 2、 发明三、四等奖一项; 3、 科技进步三、四等奖一项; 4、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二、三、四等奖一项; 5、部、省级科技进步特、一、>等奖一项或三等奖>项以上(含>项); 6、成都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 7、成都市优秀新产品一等奖一项; 8、成都市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不少于>项; 9、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策规定获得的其他科学技术奖。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深,成绩显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某一学科的带头人,或获得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一项的主要完成人。 (四)长期在教育、教学工作 线,造诣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用该理论或方法教书育人成效显著,为同行所公认的。 (五)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 线, 有重大发明、创造、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 线,有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其业绩为全市同行所公认的。 (七)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有效高知名度,是某一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奠基人或带头人,或是获得省以上主管部门授予有关行业最高奖的主要完成人。 (八)职业体育教练员,其执训的运动员在奥运会、友好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获前五名`在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前三名或破亚运纪录,并执训其运动员满两周年的。 (九)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所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连续三年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同行中居领先水平的。 (十)市人民政府直接提名的为我市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的专业、学者、技术人员。 第六条 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被推荐人选填写《享受成都市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由用人单位报送区(市)县人事局或市级主管部门。 (二)各区(市)县和市级主管部门将推荐人选初审确定后,写出书面意见并附上证明材料和《申报表》报送市人事局。 (三)市人事局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当年确定的名额数,对报送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审核,提出意见,征求同行专业和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 第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可获取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的《享受成都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荣>证书》。 (二)其先进事迹可得到各种媒介多>道的广泛宣传。 (三)可获得每月50元政府特殊津贴。 第八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本市范围内调入另一个单位工作的,其特殊津贴关系可接转到新单位;调出市外的,可由原单位向调入单位如实介绍其享受特殊津贴的情况。 第九条 已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又符合享受 政府特殊津贴或省优秀专业条件的,应在 、省选拔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条 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每两年一次的考核制度,其考核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有下列情况 者,应不再列入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管理范围: (一)在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后两年内未取得新的突出业绩,不具备本办法续五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因主观原因未完成所在岗位的职责工作任务的。 (三)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第十二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 者,取消或停发津贴: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取消及收回已发放的津贴并收回荣>证书。 (二)丧失必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的,取消其津贴并收回荣>证书。 (三)未经单位同意,自动离职的,停发其津贴。 (四)因其他原因停发工资的,同时停发其津贴。 第十三条 取消或停发津贴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区(市)县人事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复核同意报市人事局。取消津贴的由市政府审批,停发津贴的由市人事局审批。 第十四条 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其所需经费,由成都市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员奖励基金开支。市财政要根据财力情况,向奖励基金适当注入一定的经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享受 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优秀专业及市政府认为不须列入的人员。 驻蓉中央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