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3:14:08 作者:楹庭律师团
邮电部: 你部《关于成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股权管理的函》(邮部〔1994〕393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成都电缆厂将全部资产纳入股份制改造范围,整体改组设立“成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同时注销原成都电缆厂。公开募股前,股份公司为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的全资子企业。 二、成都电缆厂股份制改造项目资产评估结果经我局以国资评(1994)411号文确认,总资产为96920.52万元,负债为48227.59万元,净资产为48692.93万元。 三、同意你部所报的折股方案,即将净资产的49.29%折为股本,计24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份设置为法人股,由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持有并行使股权,其余24692.93万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四、按照计划,股份公司将向境外发行16000万H股。募股后,股本总额将增至4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权结构为: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持股60%(24000万股);境外公众(H股)持股40%(16000万股)。 五、预计H股的发行价格市盈率可达17,根据股份公司1994年税后利润测算,H股股票发行溢价倍率可达2.60。 六、股份公司成立后,请你部帮助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正确行使股权,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股份公司健康发展。 七、募股前,若股份公司的发行溢价倍率、股权结构有所变化,须事先报告我局,并在发行结束后,将有关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我局备案。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