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12-28 12:41:4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 〔2011〕78 号 分类导航:其它分类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7-27 关键字:决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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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11〕78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
题研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研究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推动市人民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
设,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智力支撑体系作用,贴近市人
民政府重点工作组织好课题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以下简
称重点课题),是指市人民政府领导确定的,或市政府办公厅根
据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决策需求设立并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

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智力支撑体系专业

为主开展研究的课题。
   第三条 重点课题的研究要遵循贴近政府、服务决策、立足
现实、适度超前的原则。研究成果要突出科学性、对策性和可行
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重点课题研究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重点课题的课题指南、课题申报、评审立项、研究
管理、成果认定、经费管理等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咨询工
作处负责。
   第六条 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机制,确保重点课题研
究能充分贴近政府工作,满足决策需求。
   第七条 建立评审、认定专业组,负责评审课题申报书和认
定重点课题研究成果。
   专业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市政府办公厅相关负责人及
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智力支撑体系有关专业组成。已申报本年度
重点课题的专业,不得参与本年度的评审、认定工作。
  
           第三章 课题指南

   第八条 重点课题研究要遵循服务决策需求的原则,围绕市
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组织开展研究,丰富决策思路。
   第九条 重点课题的选题来源是:
   (一)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课题;
   (二)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工作和关注的热
点问题以及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拟出课题建议,报市长、副
市长、秘书长审定的课题。
   第十条 重点课题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厅根据题目拟写课题
指南。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厅向全市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相
关单位发布课题指南,并附课题申报要求。
   课题指南可集中发布,也可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需要随时发
布。
   第十二条 课题指南是研究方向的引导和限定,包含课题研
究的方向、主要内容以及辅助说明。

           第四章 课题申报

   第十三条 重点课题主要由列入天津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
家库、市级决策咨询机构联络网以及决策咨询行业协会工作网的
专业申报。其他方面专业凡符合课题申报要求,或符合天津市人
民政府决策咨询专业库工作规则相关条件的,也可申报。
   申报者要能够切实开展重点课题研究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
作。无法开展实质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第十四条 申报课题可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单位组
织进行,也可由个人自行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课题应在课题指南限定的范畴内确定具体课
题。申报人根据课题指南,拟定具体研究内容和研究题目,认真
填写课题申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第五章 评审立项

   第十六条 重点课题实行专业评审与政府领导评审相结合的
立项评审制。评审专业进行初评,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领导进行
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重点课题评审程序为: 
   (一)资格审查。按照课题申报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对课题
申报书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二)匿名初评。评审专业依据统一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
的课题申报书的课题论证和研究设计进行匿名评审,按照拟立项
课题数2至3倍,确定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申报书。 
   (三)综合评审。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领导对通过匿名初评
的课题申报书进行综合评审,选定符合决策需求的课题。 
   第十八条 课题选定后,市政府办公厅要向入选课题负责人
及其所在单位发出立项通知。
   课题负责人持立项通知,与市政府办公厅签订课题合同。
   第十九条 对未立项的,由市政府办公厅逐一通知课题负责
人,并将其课题申报书存档保留一年。
   第二十条 评审专业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
课题申报书相关背景材料;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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