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41:54 作者:楹庭律师团
转发市体育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体育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我市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
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运动员文化教育
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我市运动员文化教育
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提高运动员综合素
质,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加快体育强市建设进程,根据《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
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现
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
施意见:
一、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的教育工作,切实打牢
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基础
(一)要高度重视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的文化教
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教育行
政部门的业务领导下,与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紧密结合,保证所有
适龄运动员依法接受文化教育并达到 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采取积 有效
措施,创造条件确保优秀运动员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并保证教育
质量达到合格水平,为运动员后续学习奠定基础。在基础教育阶
段,提倡建立以中小学为主体的业余训练文化教育体系。改革现
行的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体制,逐步将竞技体系中的基础教育统
一纳入到教育体系中来。运动员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可就近在普通
中、小学上学,以保证在德、智、体、美等诸方面都得到发展。
鼓励、支持业余体校发展。要保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文化教
育时间,采取文化课学习在中小学进行、业余时间到体校集中训
练的方式,切实做好文化教育与竞技体育训练的有机结合。普通
中、小学自办业余体校的运动员、教练员与体育行政部门所办业
余体校的运动员、教练员享受同等待遇。
(二)市体育局所属体育运动学校是我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培养的重要基础阵地。要按照《 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
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的要求,将市体
育局所属体育运动学校纳入全市教育发展规划,将文化教育经费
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
件。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市体育局所属体育运动学校的教学管理纳
入教育序列,并为每所学校委派1名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选拔配
备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文化课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教育和
体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市体育局所属体育运动学校
的文化课教师队伍建设,确保文化课教师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
教师的平均水平。市体育局所属体育运动学校要积 吸纳当地优
质教育资源,通过联办、共建和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
运动员文化教育质量。
(三)教育行政部门要优化中学体育特招生所占招生计划总
数的比例,扩大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生源,允许其在1所市(区)
重点中小学学习同时保留原学校学籍。进一步放宽小年龄项目业
余运动员的特招政策,允许体育运动学校跨市、跨省招生。
(四)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从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的实际
情况出发,研究制订和编写符合运动员文化教育特点的基础教育
阶段课程方案、课程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和教材等。教学计划内
容要切实解决当前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
提高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综合素质,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课程
和教材设置要在夯实运动员的文化基础的同时,突出职业技能教
育,开设相关的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必修课程,为毕业就业服务;
调整目前的体育基础理论课程和教材,使之与高等体育院校衔接,
为升学、深造奠定基础。
(五)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 体育总局制定的 青少年
教学训练大纲的要求,坚持科学选材,确保青少年运动员接受科
学系统训练;要根据不同运动项目和不同年龄阶段运动员训练规
律,合理把握运动员从事专业化训练的年龄,切实保证运动员文
化学习时间。不断改革和完善青少年的竞赛体系,将青少年项目
的比赛时间尽量安排在假期并就近参赛。
(六)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
才培养阶段的资源整合工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体育和教育
行政部门要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导制度,形成
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教育行政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
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体育运动学校的日常
管理、运动员训练与竞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以体育行政部门
为主;体育运动学校的运动员文化教育包括教学管理、教师配备、
教师培训等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七)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 体育总局、教育部等
有关要求,落实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准入标准和管理、考核办
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文化教育和训练竞赛相互促进、协调
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八)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督导检查体育运动学校文
化教育情况,对违反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
对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二、拓宽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切实为运动员
就学就业创造条件
(九)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
选拔、培养和输送工作,在科学选材的基础上,逐步研究建立符
合体育人才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的育才体系。教育行政部门要根
据本市竞技体育运动项目布局和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需
要,不断增加面向优秀体育人才的高校特招数量及特招项目。
(十)支持和鼓励体育运动学校的毕业生通过高校运动训练、
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和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等单考或统
考形式,进入高校学习。
(十一)积 发展高等体育职业技术教育,开展运动员职业
转岗和职业培训工作。发展高等体育职业技术教育要坚持以体育
技能为特色、以综合素质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重点、以市场就
业为导向的办学方向,围绕市场和社会需要,与职业实践和岗位
需求紧密结合,不断更新教学和培训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高度
重视实践和实训环节教学,突出培养运动员和体育职业院校学生
的实践能力、创业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职业技能素养。积 鼓
励运动员学习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将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
训内容纳入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文化教育必修课程。要结合体育
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具有一定体育职业技能、适应社会
需求的人才。根据市场需要和体育事业发展要求,及时调整体育
职业院校的专业结构,积 推进体能训练、运动康复、运动营养、
运动保健、运动心理等专业建设,重点培养运动队短缺且急需的
专业型高技能人才,同时积 设立面向新兴职业的专业,为社会
培养具有体育特色的有用人才。引进专业化,社会化的职业指导、
职业介绍等服务项目。
三、强化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文化教育的责任,切实抓好运动
员的文化学习
(十二)优秀运动队的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高校开办高水平
运动队的积 性,采取多种灵活方式,保证优秀运动队的优秀运
动员进入高校学习,原则上在训期间完成学历教育,提高优秀运
动员的文化素质,为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拓宽渠道。领队、教练
员是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的 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运动员
的文化教育工作,科学合理安排运动员学习时间,解决好训练和
学习的矛盾,做到文化学习、训练竞赛两不误、相促进、同提高。
(十三)体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内设部门承担运动员文化教育
工作,协调、督促和组织实施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实行岗位责任
追究制,要把运动员文化教育与夺取金牌同等看待,高度关注并
积 做好思想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建议,消除畏难情绪。运动员
在训练周期内没有完成基础教育阶段文化学习任务的,视情节追
究其领队和教练员责任。
四、健全运动员就业激励保障政策和长效机制,切实解除运
动员的后顾之忧
(十四)运动员经批准停止专项训练、脱离运动队管理、各
种关系转入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的运行机构并进入职业转换过渡
期后,不再参加各类专项比赛,集中主要精力完成好职业转换过
渡期内的文化补习、技能培训和各项就业准备工作。停训运动员
的人员经费按照财政部门年初核定的预算,经批准后调整到就业
安置的运行机构,并由该机构负责发放。
(十五)要充分发挥组织安置的主渠道作用,动员行政机关
和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工作。对于在服役期间取
得奥运会前八名,世锦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
世界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 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成
绩及为天津市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运动员(包括承担我
市体育项目比赛任务的俱乐部运动员),要积 妥善予以安置。
1.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根据用人单位需求,研究制定针对
运动员职业特点的公务员招录政策,简化招录工作程序,重点招
录综合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并且荣获奥运会金牌、世界冠军和全
运会冠军的退役运动员进入公务员队伍。
2.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编制和用人需求,把运动成绩
优秀、文化基础较好、具有一定教育能力、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
合格的退役运动员充实到中小学体育管理工作岗位。对于经过培
训进修取得体育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可优先安排到体育教师
岗位。
3.市公安、劳教、监狱等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的特殊要
求,招录思想作风好、综合素质优、法纪观念强且有从警倾向的
摔跤、拳击、柔道、散打、武术、足球、射击等项目的退役运动
员充实到基层干警队伍。
4.市体育局要根据运动项目的需求情况,每年吸收部分取
得安置资格成绩、具备安置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安排到教练员和
体育管理岗位。市体育局新建比赛场馆、新增体育设施、新设运
动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吸收安置退役运动员。
(十六)退役运动员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优良的意志
品质和刻苦顽强的拼搏作风,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各部门、各单
位要积 吸纳安置退役运动员。
1.各级各类学校可优先聘任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运动
队教练员、学生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2.企事业单位可采取双向选择、见面洽谈和重点招录的形
式,优先招录退役运动员到本单位从事体育指导员、运动队教练
员或行政管理工作。
3.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所需专业情况,每年可吸收1至2
名退役运动员到基层业余体校担任教练员。要大力协调驻本区县
大型企事业单位、大型体育设施生产基地和健身俱乐部等,积
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实习提供服务,接收退役运动员直接就业。
4.乡镇、街道、社区可聘用退役运动员担任体育指导员,
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开展全民健身运动。
凡正式就业安置的退役运动员不再领取经济补偿费,只享受
一次性退役费。
(十七)根据 体育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
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精神,
鼓励运动员进入高校学习,并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对
于获得 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
赛前八名或者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
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 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可免
试进入高校学习(限由 体育总局直接保送的高校)。其他高
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由市教委会同市招生考试院根据教育部
相关政策进行招录。对于免试进入或考入全日制高等学校学习的
退役运动员,在完成办理入学手续和人事关系接转后,享受自主
择业安置待遇。
(十八)根据我市相关规定,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对
于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可根据其参加运动队年限、取得的成
绩和本人退役前的工资待遇等,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经济补
偿费由基础安置费、运龄补偿费、成绩奖励三部分组成。自主择
业的退役运动员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后,不再享受退役费。
五、完善运动员就业工作的保障措施,切实维护退役运动员
的切身利益
(十九)市体育局要根据 有关规定,支持运动员参加各
项社会保险,并做好运动员退役后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
龄审定以及补建个人账户等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服
务工作,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十)要将运动员、教练员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教练员,因训练、比赛等工作原因遭
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经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
规定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市体育局所属运动员、教练员因训
练、比赛等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尚未经过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市体育局申报,经
市体育局汇总审核后,统一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运动员、教练
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我市的有
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因训练、比赛等工作原因
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后,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待遇衔接政策和具体操作程序按照
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运动员退役时实行一次性退役费制度。每年年初,
市体育局要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对年度退役运动员的退
役经费编制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六、构建运动员就业工作的社会扶持体系,切实帮助退役运
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
(二十二)市人力社保局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 协助市体育
局做好退役运动员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的综合培训、专项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退役运
动员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二十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 为退役运动员提供职业
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服务,帮助退役运动员掌握求职、
创业的技能方法。符合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
绍补贴。
(二十四)市人力社保局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和协助办好
针对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的教师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对经
教师资格培训且考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经职
业技能培训且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 职业资格证
书。
(二十五)退役运动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职业培训补
贴。退役运动员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参加年度职业培训成本及市
场需求程度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
书的,可按本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及有关规定,依据市场需求程
度分别享受培训成本90%、70%、50%的培训费补贴。
(二十六)退役运动员可到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职业介绍
机构,享受累计3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二十七)鼓励退役运动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退役运
动员创办企业或经济实体、自筹资金不足的,按规定给予5万元
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还款及时、信誉度高、
经营效益好的,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还款期限,并给予年度10万
元的循环贷款支持;对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给予不超过100
万元的政策贴息贷款支持。对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创业
培训补贴。
(二十八)托底安置困难退役运动员。对退役运动员中的就
业困难群体,凡符合我市就业困难群体认定条件的,可享受公益
性岗位安置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二十九)运动员退役后,可以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
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保障基本生活。
(三十)未就业安置的退役运动员,在职业转换过渡期满30
日内,持相关手续到所属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退工备案。
其中,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运动员可进行失
业登记,申报就失业证并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三十一)体育健身、体育用品行业和体育用品制造业等企
业,要为退役运动员就业提供实习服务。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可命名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实习基地。
(三十二)根据 体育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运动员
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体人字〔2007〕412号)精神,退役
运动员的职业转换过渡期不超过1年时间,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
开展技能培训、就业辅导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以财政投入为主,
其不足部分由留归体育行政部门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社会捐
助资金等予以补充。市体育局要组织筹集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资
金,切实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
工作的运行机制
(三十三)成立天津市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领
导小组和有关运行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体育工作的市领导
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
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信访办、市体育局的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体
育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领导小组负责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
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每半年召
开一次会议,分析形势,总结工作,研究解决难点问题。每年11
月份,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下一年度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方案,由
市人力社保局向各区县、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下发安置意见,
共同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
天津市体育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