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的意

时间:2014-12-28 12:42:1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 〔2011〕81 号 分类导航:教科文体 安全生产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8-01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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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教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 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的意见》已经 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的意

  为贯彻落实《 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 发展,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保障 住宅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我市实际,

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管理到位 学前教育是终身教育的奠基工程,直接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 利益。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解决"入 园难"问题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要把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纳 入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有关部门要结合管理职责和工作 范围,加大对幼儿园的投入,加强对涉及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 各项行政许可或备案事项的管理,保障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与新 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在满足规划管 理要求和住宅小区内居民实际需要的前提下,督促旧住宅小区按 规定补建幼儿园或提供办园设施。

二、各司其职,措施到位

(一)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方案。凡 是没有按照《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等相关规定配建幼儿园的,或者没有对应当配建的幼儿园 的布局、位置和建设指标等作具体说明的,不予审批规划方案; 凡是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 的,配套幼儿园最迟要与最后一期住宅项目同步报审,否则不予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是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 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不予核发规划验收 合格证。

(二)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住宅项目相关规划、计划等审批文 件,受理项目报建和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没有获得规划验收合格 证的住宅项目,一律不受理项目验收备案申请。

(三)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国土 房管部门依申请将其房地产权属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确保用于发 展学前教育。有关换证费用由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四)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对包括有同步建设幼儿园的当期住宅项目,在将施工图送建设主 管部门审查前,须向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一套完整的幼儿 园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住宅项 目开发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无偿交付项目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 管理和使用,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 等所有档案材料。

(五)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和使用。教育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幼儿园布局、位置和具体建设指标,确保有关技术指标和具体要求在审批规划方案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得到落实。幼儿园建成后,教育主管部门应配合本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等单位共同做好幼儿园工程的竣工验收。同时,要积 做好验收合格的幼儿园的接收工作,及时办理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幼儿园移交和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过程中,要严格监督、大力支持。   

三、严格检查,落实到位

(一)加大各项行政执法检查力度,确保顺利实现我市幼儿 园设施建设目标,形成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长效机制。

(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改变用途,严禁出租、出售、转让和抵 押。

(三)教育主管部门所接收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于举办 公办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接受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

(四)对于闲置或改作他用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区县人 民政府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查、回收任务,并交由本区 县教育主管部门统筹调配使用。今后每年全面清查一次。住宅小 区规划用地范围内未按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区县人民政府要 督促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尽快作出规划和提交建设计划,抓紧 实施并尽快建成交付使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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