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43:4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各分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滨海新区应急救援管理体系,确保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制定了《滨海新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滨海新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管理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滨海新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 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天津市《关于印发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82号)、《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具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能力和条件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组建,负责处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坚持政府组织、部门扶持、依托企业的组建原则。做到服从指挥、专业性强、结构完整、装备齐全、训练有素、反应灵敏、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
第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职责是:接受报警,快速响应,迅速控制危险源,避免事故扩大,尽快控制险情;有效救援,抢救受害伤员,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及协助抢险,为公安、消防、医疗等专业救援力量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
第二章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五条在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指导和各管委会负责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指导和督促。
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划分救援类型,并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物资和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应急救援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组建的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具备:
(一)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相关工作,且具有一定规模,从业五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针对某一类型特种设备救援的装备、器材、物资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从事应急救援的人员应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
(四)应急装备、器材、物资应符合 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后,应设立队伍负责人,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滨海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财力保障按照《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暂行规定》和《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第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平时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同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后,接受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职责:
(一) 遵守 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服从命令,听指挥。
(三) 自觉参加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 加强应急装备、器材和物资的维护保养,保证性能良好。
(五) 完成各项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健全日常管理、技能培训、装备建设、值班备勤等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 制定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援预案,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要利用应急专业组的优势,为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开展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及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应急救援理论水平。
第十五条 滨海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培训和演练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事故、特种设备类型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
应急救援队伍及其所在单位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两次,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安排承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应急救援队伍规章制度;
(三)应急救援预案;
(四)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应急装备、工具操作规程;
(六)异常情况的鉴别和紧急处置方法;
(七)自救、互救知识;
(八)应急通讯联络方法;
(九)应急救援案例。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明确应急演练种类、范围、目标、时间、参加人员等具体内容和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总结应急演练情况,编写应急演练书面报告,落实改进措施,并将方案、改进措施和总结报告及时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和滨海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
第五章 应急值守与救援
第二十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安排带班负责人和应急救援人员值班、备勤。
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工作人员暂离工作岗位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应当及时安排人员替补;调离工作岗位的,应当及时补充人员,确保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时刻在位。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变动、通讯方式变更的,应及时上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滨海新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可以直接调度全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应急救援队伍值班人员接到应急救援报警后,应当记录事故类别、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并立即向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应当立即调动应急救援人员及设备,选择最佳路线,在 时间到达救援现场。
第二十四条应急救援队伍在抵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服从现场指挥人员指挥。接受应急救援任务后应当及时确定方案,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清点人员、设备。需要恢复救援现场的,应当根据现场指挥人员要求进行现场恢复,经现场指挥人员同意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二十六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总结和分析每次应急救援行动情况,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应急救援程序、措施等进行评审和改进。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对在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履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抢险中,导致受伤和牺牲的,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给予伤残评定、经济补偿、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解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