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

时间:2014-12-28 12:44:1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10]129号 分类导航:财税审计 行政工商 审批监管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0-12-17 关键字:无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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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出版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金融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烟草专卖局、市通信局、市邮政局等部门组成。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具体措施,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指导和督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有关工作。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局级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并指派1至2名业务处室负责人专门负责与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区县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

  二、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增加市场主体数量、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增加收入、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落实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各项政策,督促引导无证无照经营人员办证办照、合法经营。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用道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已经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仍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公安、人力社保、国土房管、建设交通、环保、农业、文化广播影视、卫生、质监、出版、安全监管、金融服务、食品药品监管、烟草专卖、通信管理、邮政管理等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本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以及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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