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移交的通知

时间:2014-12-28 12:46:0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津质技监局标[2009]426号 分类导航:食品医药 审批监管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9-09-25 关键字:天津市 食品企业 标准备案 工作移交
【阅读全文】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移交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标[2009]426号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办发[2009]82号文件《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自2009年10月1日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再受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同时做好已备案标准的移交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已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要进行清理,将2009年6月1日之前已备案的(有效的)食品企业标准文本、备案表等整理归档,并填写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

  二、将2009年6月1日之后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文本、材料等整理归档,并填写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三、以上工作于2009年9月28日前完成,并将标准文本材料、备案情况统计表等报市局标准化处。

  四、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涉及下列产品的不再受理标准备案: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联系人:赵 萍 乔 鹏

  电 话:27021055 27021054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