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公安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

时间:2014-12-28 12:39:1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13]97号 分类导航:其它分类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3-12-13 关键字: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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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公安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教委、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税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精神,根据《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见义勇为人员范围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依照《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确认并取得天津市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明书的人员。

荣获 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是指经我市推荐被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 总工会、共青团中央、 妇联、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 见义勇为英雄”、“ 见义勇为模范”、“ 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个人。

荣获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是指依照《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授予办法》(津政发[2002]89号)被市人民政府授予“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个人和《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授予办法》施行(2003年2月1日)前被市人民政府授予“天津市治安模范”、“天津市治安积 分子”荣誉称号的个人。

二、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荣获 级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可以将本人及其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移到我市落户;本人具有本市户籍但其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为非本市户籍的,可以将其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移到我市落户。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民政部门负责因见义勇为致孤人员的安置工作,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 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保障办法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积 救治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临床救治需要用血的,免交用血互助金。

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造成不能及时支付医疗费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有工作单位且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并经人力社保部门确认为工伤的,其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有工作单位但所在单位未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其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按职工工伤医疗待遇解决。

(三)无工作单位但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解决。

(四)无工作单位且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及非本市人员在津见义勇为负伤的,其医疗费用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解决。

(五)先行解决医疗费用的单位有向加害人或责任人依法追偿的权利。

四、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补助保障办法

公民因见义勇为致残,经人力社保部门确认为工伤的,其伤残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评定;未确认为工伤的,其伤残等级可由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委托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

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有工作单位且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其伤残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在单位未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其伤残补助由所在单位支付。

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无工作单位但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规定,由本人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无工作单位且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及有关规定,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根据伤残等级落实相应待遇。

五、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补助办法

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的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其遗属享受应有的抚恤。

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为非本市户籍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审定。

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以及因见义勇为负伤治疗终结并经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委托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后,又因旧伤复发治疗无效死亡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有工作单位且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由人力社保部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区县财政部门核拨,区县民政部门发放。

(二)有工作单位但所在单位未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区县财政部门核拨,区县民政部门发放。

(三)无工作单位的,享受按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的一次性补助金,由区县财政部门核拨,区县民政部门发放;无工作单位但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规定,由法定受益人申请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六、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办法

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公办幼儿园要优先接收入园。义务教育阶段,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我市对荣获 级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及其子女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伤残等级鉴定为四级及以上)人员的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家庭,教育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七、荣获 级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的住房保障办法

(一)荣获 级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其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籍,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家庭上年收入低于4.5万元(含)、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的家庭,纳入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保障范围。

(二)荣获 级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其家庭成员具有市内六区常住户籍,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家庭上年收入低于4.5万元(含)、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的两人(含)以上家庭,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保障范围。

(三)荣获 级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其家庭成员具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非农业户籍,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家庭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家庭人均财产11万元(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

(四)荣获 级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本人为非本市户籍,在津工作3年以上(以用人单位与见义勇为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且在津名下无房的,参照本市常住户籍人员申请租房补贴的收入、财产标准,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可通过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

八、见义勇为人员的就业保障办法

要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见义勇为人员优先纳入国有企业等就业援助范围,予以重点支持,帮助其就业、再就业。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上岗就业。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要优先依法办理证照,减免有关费用。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政策、资金、待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积 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本市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抓好见义勇为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 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同时,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防止见义勇为人员受打击、报复或陷害。教育、民政、财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落到实处。市和区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积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对涉及我市的见义勇为人员在非户籍地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市和有关区县见义勇为协会要积 与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待遇,研究解决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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