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国发〔2011〕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
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
函〔2011〕9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
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一)我市地质灾害概况。我市地质灾害类型包括崩塌、滑
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和地面沉降等缓变型地质灾害。突
发性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蓟县北部山区,其特点是突发、迅速,
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缓变型地质灾
害主要分布在我市平原区,其特点是变化缓慢、不易察觉,其中
地面沉降作为一种区域性不可逆的缓变型地质灾害,造成地面高
程损失、降低河道行洪和排沥能力、加重风暴潮灾害、威胁轨道
交通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影响持久,不易治理,严重的地面沉降
及其次生灾害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造成很大影响。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地质灾害防治工
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
设大局。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
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强化社会管理和提高公
共服务能力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
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工作实际,明确防治责任和
措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建设发展的地
质环境安全。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以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
急体系为核心,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全面提升
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
(四)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做到市人民政
府统一领导、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全
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采取监测预警、搬迁
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
群测群防,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谁引
发、谁治理,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要落
实治理责任主体,明确防灾责任单位;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
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同时,协调推进山洪等其他灾害防治
及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五)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完成我市地质灾害重点防
治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任务,查清地质灾害隐患的基本情况;
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积 开展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险情得
到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对重大隐患采取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
措施,消除地质灾害的危胁;完善地质灾害临灾应急工作机制,
增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到2020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
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使地质灾
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
三、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六)进一步开展我市山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动态巡查工
作。蓟县北部山区是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是地质灾害
防治工作的重点区域,组织开展蓟县北部山区1∶5万地质灾害调
查以及评价工作,重点加强对人口密集区域、重要基础设施周边
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和危险性评价;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巡回
检查制度,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
核查,并将排查结果和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国土
房管局会同蓟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蓟县山区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
工作;蓟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动态巡回检查工作)
(七)进一步开展平原区地面沉降调查评价。"十二五"期间,
完成我市平原区1∶10万地面沉降地质灾害调查,进一步查明我市
地面沉降地质灾害分布情况和发育程度,为我市地面沉降防治工
作提供科学依据。(市水务局会同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
责)
四、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
(八)完善山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工
作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
落实群测群防责任人;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
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员防灾知识技能培训,
不断增强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蓟县人民
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加强督促指导)
(九)开展山区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和专业监测工
作。继续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完善国土、气象
和水务等部门的预警预报会商系统,整合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
预警预报信息共享和发布平台;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
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
话、电子显示屏和高音喇叭等媒体和手段,及时、准确地向社会
发布预警信息。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
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山区地带,加密部
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
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危险性较大
的隐患点开展专业监测,定期提交监测报告,及时掌握危险隐患
点的变化情况。(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气象局、市水务局负责建
立健全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国
土房管局会同蓟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专业监测
工作)
(十)加强平原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
地面沉降监测网络体系建设,整合国土、测绘、水务、建设交通
等部门布设的地面沉降监测网点资源;完善滨海新区等地面沉降
重点防治区域内分层标组建设;加强重要线性工程、重点建筑物
和重要基础设施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加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
保护工作,确保监测设施得到永久保护;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和预
警研究工作,提高监测预警水平。(市水务局负责,各区县人民
政府、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配合)
五、采取综合措施,有效规避地质灾害风险
(十一)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位于蓟县北部
山区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和位于平原区地质灾害
易发区内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
作。(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
编制区县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
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
选址和布局。通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从源头有效防范地
质灾害的发生。(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市规划局、市建设交通委、
市水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避让工作。针对危害程度高、治
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土地整治等,
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搬迁避让工作。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
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
生活条件。(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
市民政局等部门配合)
(十三)加快实施山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对蓟县北部山区
难以实现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按
照高效优质的原则,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消除
地质灾害隐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要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山洪灾害防治、土地综合整理等工作相结合,切实提高地质灾害
综合治理水平。(蓟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十四)加强平原区地面沉降控制工作。制定严格的控制地
面沉降规划,加强地下水开采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
建立市地面沉降防控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地面沉降监测数据统一
管理和信息共享;加强对高密度、大规模建筑群和深大基坑开挖
对地面沉降影响规律的研究,为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提供依据。
(市水务局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配合)
六、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十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
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
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
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等专业设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
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市应急办、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
(十六)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临灾避险和抢险救援工作。对
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
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要明确防灾责任人、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灾害发生后,
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
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
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
护灾区社会稳定。(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应急办、市民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
七、构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保障机制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地
质灾害防治工作,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
日程,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
完善逐级负责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加强对
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市应急办、市发
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
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旅游局、市林业局等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八)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地质灾害
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确保人
员、经费的落实,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各区县人民政府负
责,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加强督促指导)
(十九)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资金保障机制。各区县人民
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地质灾害调
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和应急处置。(各区县
人民政府负责)
加大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积 争取中央财政
对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支持,同时要严格资金监管,确
保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深入开展地质灾害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要广泛开
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和
培训,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区县
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变化情况,切
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市国土房管局加强指导)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