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释义_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定义、量刑】

时间:2021-12-03 16:03:1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刑法条文释义_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定义、量刑】

第一百五十二条 来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走私淫秽物品罪、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走私入境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分三款。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_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备条件。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卖、出租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润;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在社会上传播、扩散。如果行为人携带少量的淫秽物品人境,目的是为了自己使用,则不宜按走私淫秽物品罪处理。

2、行为人在客观上有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的行为。本条所说的淫秽物品,主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这里的“其他淫秽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物品。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或者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对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罚,本款规定_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实践中办理走私淫秽物品的案件,涉及具体的数额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关于“情节较轻”、“情节严重”等解释内容办理。

本罪在实际执行中要注意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否“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判断是否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不能只凭行为人的口供或者辩解,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各种证据,加以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走私大量淫秽物品,显然超出了自用的范围,就可以认定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至于“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条第二款是2002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新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即将原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的内容移到本款,并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增加了将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规定。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没有单独规定刑罚,而是规定以走私罪论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有关规定处罚。由于刑法关于走私罪一章,除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走私几类违禁品的处罚外,对走私罪是按照行为人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规定刑罚的。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有些走私固体废物的行为无法计算应缴税额,司法机关对本罪在量刑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本次修改,对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单独规定了两档刑罚。即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规定,更有利于打击这类犯罪。

本款所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看行为是否逃避了海关监管。本款所说的“固体废物”,是指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本款所说的“液态废物”,是指区别于固体废物的液体形态的废物。是有一定的体积但没有一定的形状,可以流动的物质。“气态废物”,是指放置在容器中的气体形态的废物。我国对于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入境有严格的限制和批准程序,近年来,国内一些单位或者个人见利忘义,以各种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海关隐瞒、掩饰,擅自将境外固体废弃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偷运人境。对于这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走私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是完全必要的。

本条第三款是对单位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罪的处罚规定。即单位犯上述罪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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