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释义_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

时间:2021-12-03 16:03:4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刑法条文释义_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_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解释】本条是关于减刑条件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减刑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减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_

1、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被判处这类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只要符合减刑条件的都可能成为减刑的对象。这一规定有利于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

2、减刑的条件分为两类_第一类是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的。“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是指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认罪服法等。有立功表现,是指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1)积极揭发他人犯罪活动,经过查证属实的;(2)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制止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中有技术革新成果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等。只要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符合上述减刑条件,就可以减刑。第二类是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根据本条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减刑_(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二款是关于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减刑以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犯罪分子在关押场所实际服刑的期间。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