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_抗诉案件材料的移送以及撤回抗诉的规定

时间:2021-12-03 16:14:4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
_抗诉案件材料的移送以及撤回抗诉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抗诉案件材料的移送以及撤回抗诉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如何提出抗诉以及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如何移送的规定。根据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根据本款的规定,提出抗诉的程序主要是: 


1
、书面形式提出。

     
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但抗诉不能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
、在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的同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在二审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第二审审判,支持抗诉,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是为其作好出庭的准备。 


3
、原审人民法院接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第二款是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抗诉不当”,主要是指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没有错误,而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理由不正确、不充分,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本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抄送的抗诉书后,一般应当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以前,对抗诉的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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