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四十条_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意见的规定

时间:2021-12-03 16:14:5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四十条_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意见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中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意见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
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 


有两层意思: 

     
一、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讯问被告人。对于所有的死刑复核案件,死刑复核办案人员都必须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至于讯问形式,实践中可以采用当面讯问或者远程视频讯问等方式进行,法律没有做出强制要求,可由办案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采用何种方式讯问被告人。之所以规定讯问被告人,主要为了准确查明案情,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考虑到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面临可能被剥夺生命的境况,他知晓案情,也最为关心死刑复核结果,由办案人员亲自听取被告人对案情的供述,听取他对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情况的意见,是查明案情,判断原判决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否应当核准死刑的必经途径。这样做,也是给被告人一个充分陈述的权利,让其有机会亲口对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人员讲清自己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想,为自己进行辩解。 

      
二、是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是指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期间向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人员提出要求,要求听取自己对案件事实、证据、审判程序以及是否应当判处死刑、核准死刑等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方式可以是来电、来函等方式,办案人员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之后,应当在决定是否核准死刑时综合考虑。 

    
第二款是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死刑复核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


有两层意思:

     
一、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本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应当受到最高人检察院的监督,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切实体现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之后,都要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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