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_执行判决和裁定种类的规定

时间:2021-12-03 16:14:5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_执行判决和裁定种类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执行判决、裁定的条件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种类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执行判决和裁定的前提条件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判决和裁定必须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执行,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是执行的前提条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能执行。 

    
第二款是关于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种类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以下几种: 

    
1
、上诉、抗诉期限届满而未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即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没有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说,对于一审判决、裁定,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述、抗诉,但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关于上诉、抗诉的期限,根据本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
、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终审的判决、裁定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的案件所作的第二审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此外,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也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3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无论是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的判决都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核准后才能最终确定生效。死刑的判决一经核准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在理解和执行本条的规定时应当注意:一审的判决、裁定在宣判后并不立即生效,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只有在超过法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后方才生效。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度,因此,二审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核准死刑、核准死缓的裁定也是最终的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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