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_死刑的执行期限、停止执行和恢复执行的规定

时间:2021-12-03 16:14:5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_死刑的执行期限、停止执行和恢复执行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死刑的执行期限、停止执行和恢复执行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对死刑交付执行、停止执行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在执行前,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审被告人,查明其身份,核实犯罪事实及证据;在临场执行时,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在死刑执行前,如果发现有本款规定的停止执行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向判处或者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本款对停止执行的情形共规定了三项:  


一、是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应包括查明被告人罪重、罪轻或者无罪的情况,具体而言指的是:   


1
、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
、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
、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确认判决确实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二、是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是指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或者尚未完全掌握的重大犯罪的嫌疑人、重大线索或者主要证据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除揭发重大犯罪事实以外的重大立功表现,包括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科技等各方面的重大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确认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属实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予以改判。  


三、是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第二款是对恢复执行死刑和对罪犯正在怀孕的案件报请依法改判的规定。


本款共规定了两层意思:


一、是关于恢复执行死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于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前款规定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原判决或者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恢复执行死刑。前款规定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确认原判决没有错误或者其错误已经纠正,并不影响判处死刑的和确认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不属实,仍应执行死刑的。


二、是对罪犯正在怀孕的案件报请依法改判的规定,对于执行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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