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企业在签订行政协议时,要注意审查对方这2个方面

时间:2021-06-15 15:33:51 作者:楹庭律师团

  行政协议案件,在对行政协议进行效力审查的同时,是否要对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呢?答案是肯定的。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之后,随即公开了10个典型案例。其中某铸造厂诉县主管部门搬迁行政协议案就明确地作出说明。下面一起来看下案件的大概情况,然后分析下企业在签订行政协议时要注意什么,遇到这类的问题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12年某县主管部门办公室印发了61号文件设立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2013年,县编制委员会发文撤销了该管委会。2015年11月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管委会委托对某铸造厂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目的是拆迁补偿。

  2016年1月管委会与该铸造厂就企业搬迁安置达成《企业搬迁补偿协议书》,约定管委会按货币形式安置,搬迁补偿总额合计1131650元。协议签订后,合同双方均依约履行各自义务,2017年7月铸造厂以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作出的《企业搬迁补偿协议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予以撤销,并责令依法与其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裁判结果

  经当地市中级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认为,行政协议既有行政性又有契约性。基于行政协议的双重性特点,在行政协议案件司法审查中应坚持对行政机关行政协议行为全程监督原则、双重审查双重裁判原则。在具体的审查过程中,既要审查行政协议的契约效力性,又要审查行政协议行为特别是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

  本案中,管委会系由县主管部门等以规范性文件设立并赋予相应职能的机构,其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该管委会被撤销后,更无权实施签约行为。虽然县主管部门追认该协议的效力,并不能改变该管委会签订涉案补偿协议行为违法的事实。

  但是,涉案补偿协议系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达成,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补偿协议的内容未并损害铸造厂的合法补偿权益,在县主管部门对涉案补偿协议予以追认的情况下,协议效力应予保留。故判决确认县主管部门等设立的管委会与铸造厂签订案涉协议的行为违法;驳回铸造厂要求撤销案涉协议并依法与其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诉讼请求。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9年11月12日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

  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在对行政协议进行效力性审查的同时,亦应当对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协议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判。

  企业在与相关部门签订行政协议时,要注意审查对方这2个方面:一是行政协议的效力,是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二是要注意订立行政协议的行为合法性。

  首先是否构成行政协议,要看签订协议的主体,双方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当事人是相对人。要看主体是谁签订的以及跟谁签订的协议。其次、要看目的性的要素,协议的目的如果说是为了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目标以及行政管理的需要签订了这类的合同,显然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第三、要看内容,内容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行政职权以及行政职权进行的相关的双方的义务。

  第四、要看意思要素,双方协商一致。形式标准,即是否发生与其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式上,实质上当然要有内容,要有行政法的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取决于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务、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公共服务。建立行政协议要从主体内容上,还有形式上包括协商一致等等内容上还有意思表示这方面几个标准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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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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