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纠纷:是不是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可诉的?不一定

时间:2021-06-15 17:27:24 作者:楹庭律师团

  行政主体对企业行政处罚过程中作出的内部指导性文件能不能诉?企业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在政企纠纷的过程中,很多企业会遇到类似的行政处罚到底能不能诉的问题,每个案件的情况不一样,采用的法律法规也是不同的。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跟大家一起探讨下企业在受到行政处罚时,行政主体内部的指导性文件能不能诉?

  政企纠纷案例:该案例是安徽某公司诉湖北某市主管部门的案件。2014年9月市某天燃气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燃气爆炸事故,所以市主管部门就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公安等部门联合成立的爆炸事故联合调查组,随后作出调查报告。

  该报告就涉及到原告或者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的影响,所以原告不服提起了诉讼,诉市主管部门于2014年10月作出62号批复。该批复主要对事故相关人员定责等等行为的处理,并进行了12万元的行政处罚,据此,市安监部门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不服,分别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不服一审判决,又向二审省高院提起了上诉,直到最高院,提起了再审,获得了胜诉。

  在这个案件当中,企业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楹庭律师近期也接到了类似很多这样的咨询,企业在哪一个可诉,哪一个不可诉的问题上很是纠结。因为有的团队会认为这个是可诉的,有的认为这个是不可诉的,那个可诉不可诉,对咱们企业主的影响究竟有多大?

  如果是一个不可诉的程序,非要诉的话,面临的结果是失败而且会耽误其他程序,尤其是合法的正确的程序的进行,会造成一些不可逆转的损失。如果诉得不对的话,当然企业选择了认为正确的诉讼程序,一定要坚持,因为最高院通过这个案件的判决,咱们也可以看到了,虽然在高院败诉了,但是在最高院还是取得了胜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因此在遇到类似的案件过程中,企业主一定要寻找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比如有经验的法律服务团队,由律师来制定专业的、可行的办案方案,至少在法律依据上和事实依据上要明确充分。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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