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鸿宝方达工贸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请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案,鸿宝方达公司委托了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路永强律师、董国女律师代理了此案。2015年3月24日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顺义区区长卢映川亲自出庭,本案是人民政府正职行政 长亲自出庭应诉的“中国 案”,同时也是企业要求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中国 案”,因此本案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开庭当天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
基本案情: 1999年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台商林骥女士为搞慈善事业,准备在北京市顺义区购地建设“海伦老年活动中心”项目,因此与顺义区计委达成协议,鸿宝方达购买顺义区计委下属企业的土地和房产,双方约定所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证以及需要的所有手续均由顺义区计委代为办理,2000年鸿宝方达取得三个土地使用证,后因顺义区计委(后改为顺义区发改委)隐瞒土地实际合法性的原因导致其取得的国有土地迟迟不能建设,经过原告多次上访,最终得到顺义区发改委的“土地是合法的”的承诺。当鸿宝方达公司得到此承诺终于敢于建设的时候,涉案土地规划已经从“商服用地”修改为“绿化用地”,导致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所约定的商服土地用途不能实际实现,海伦老年活动中心实际已经不能建设。本案是典型的政府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的案例,鸿宝方达公司依照《土地管理法》58条、《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地方规定请求顺义区人民政府收回涉案土地。
顺义区人民政府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本着为百姓服务、为人民解忧的态度应该对原告的土地进行收回并依法进行赔偿。虽然经过原告多次向各部门反映问题,终未得到解决,甚至顺义区人民政府将原告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按照信访事项事项交由顺义区国土分局处理,无奈之下原告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要点有两个:
1、涉案土地是否符合收回的法定要件?我们认为: 绿化用地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完全满足《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项的规定。其次,涉案土地规划已经调整并实施,完全满足《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涉案土地的规划调整后已经对原告进行实施,因为原告多次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的申请均被以“规划调整为绿化用地”为由拒绝。因此,涉案土地已经满足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定要件。
2、顺义区人民政府将原告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申请作为信访事项转交给顺义区国土分局处理是否合法?我们认为:我们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提起的申请,没有依据《信访条例》提起,而且提出申请的事项不符合《信访条例》第二条关于信访事项的规定。其次,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顺义区人民政府对涉案土地收回有批准权,顺义区国土分局没有此权利,无权处理相关事项。再次,原告的申请是一种请求履责的申请,不属于信访事项申请。因此,我们认为,顺义区政府将原告申请作为信访事项交由顺义区国土分局处理,属违法行为。
另外本案的重要事实依据需要关注,本案导致涉案土地迟迟不能建设的直接原因是顺义区计委隐瞒土地的违反性,并非原告主观原因造成。
1999年至今已经过去十五年之久,林骥女士原本打算进行的慈善事业也只剩下一声叹息,这使得林女士失望 ,已经将相关的慈善项目转投资至印度。林女士是一位法制观念 高的有识之士,不想为眼前利益违法的启动建设项目,虽然这样可以挽回一些损失,难道守法者就应该倒霉吗?!15年间林骥女士只能守着一片废地,其投入的近伍佰万元不仅没有任何收益,而且每年还要缴纳相应的费用。15年间林女士一直想结束这种痛苦,请求政府收回,却被拒绝,想结束这种痛苦都不能。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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