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代理胜诉案件入选——北京第四中级法院公布2015年行政审判十件典型案例
案例二:北京鸿宝方达工贸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入选理由】
本案系首例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诉讼案件,明确了申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规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解决行政争议起到积极作用。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27日,原告北京鸿宝方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宝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顺义区政府)提交《申请书》,请求顺义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北京市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收回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对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和依法予以补偿。顺义区政府收到《申请书》后,按照信访程序将该申请批转到顺义国土分局处理。顺义国土分局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书,认定鸿宝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鸿宝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实体上应当符合该条所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在程序上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不承担直接受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的职责。本案中,原告鸿宝公司如认为涉案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应当先向被告顺义区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经被告顺义区政府批准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现原告鸿宝公司直接向被告顺义区政府提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其程序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告顺义区政府收到原告鸿宝公司的申请之后,将该申请转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顺义国土分局予以审查处理,程序并无不当。故原告鸿宝公司认为被告顺义区政府将本案申请以信访的方式转交其所属部门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请求被告顺义区政府履行职责,收回本案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鸿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第一例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确定了申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规则,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先向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本案中,顺义区区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客观、全面地了解本单位的执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完善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密切官民关系,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专家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湛中乐:本案有两个亮点需要给予关注与肯定。第一,该案判决是第一例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诉讼案件,受案法院在对本案被告的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的时候,注意精确掌握此类案件中被告的具体职责与职权,注意必要的司法谦抑。而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中有关被告及其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实体关系与程序关系。本案中的被告并没有越俎代庖,而是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细密程序将有关当事人的申请转告有关政府部门。法院在对本案判断的时候也特别注意遵守这些特殊法律的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正因如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本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正职区长亲自出庭应诉,很好地宣传了新行政诉讼法,也是一级人民政府领导带头重视法治,尊重司法的一个重要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