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政府建围挡逼迫征收胜诉——楹庭胜诉

时间:2018-08-31 16:21:40 作者:楹庭律师团

诉政府建围挡逼迫征收胜诉
为了达到拆迁目的,逼迫被拆迁人接受拆迁协议,街道办事处设立围挡将居民区围住,严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案情概要】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因马某等26人诉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徐州市鼓楼区丰财街道办事处设置围挡行为违法并要求拆除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行初字第00194号行政判决:“一、确认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设置涉案围墙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拆除该围墙,停止干扰原告合法使用相关房产的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负担。”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负担。”
胜诉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
【办案风采】本案诉讼代理律师为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董国女律师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路永强律师为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律师,两位律师均为楹庭拆迁律师团的首席律师,董国女律师在拆迁补偿方面有超过15年的执业经验,路永强律师在行政诉讼方面也有近10年的执业经验。本案审理中,为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董国女律师和路永强律师以垒筑封堵围墙干扰合法经营为答辩重点,请求法院责令上诉人拆除围墙,停止干扰委托人正常的经营活动,提交了诸多强有力的证据,顺利让法官采纳答辩意见,做出公正判决。
 
【案件意义】在房屋拆除现场设置围挡应当符合“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首先考虑行政措施的有效性,同时应当选择对他人权益损害最小的行政措施实现行政目的。鼓楼区住建局拆除房屋时虽然应当设置围挡,但在考虑围挡的范围时,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上,根据房屋拆除的范围合理确定围挡的范围。
       设置围挡的目的是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鼓楼区住建局设置时虽然在两端留有出入口,但客观上影响了顾客流量,影响涉案房屋的正常经营。故该行政措施虽然控制了扬尘污染,提高了环境质量,但客观上构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所禁止的采取中断道路通行的非法方式迫使被征迁人搬迁。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