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先生诉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委托本所董国女律师、邓红欣律师于2019年5月16日下午16:10参加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
案情简介:
原告是启东市向阳镇协兴港村二组村民,2015年在自己的码头区域,利用渔业仓库,改建和新建了一部分房舍进行养猪厂建设,且于2015年底建成并投入经营。启东市“263办”(启东市人民政府成立)、控违办,分别于2018年2月6日、28日、3月13日、3月30日在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应当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遂向南通市人民政府递交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申请书》,但南通市政府并没有积极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原告对南通市人民政府的行政不作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被告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原告陈先生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达成委托关系并积极维权。在通过律师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后,依法对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提起了行政诉讼。现该案将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