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协议,楹庭律师总结了这8项(建议收藏)

时间:2021-08-12 09:47:20 作者:楹庭律师团

  行政协议维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行政诉讼法》以及《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是2019年11月12日通过的,2020年1月1日开始实行。在这两项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一般的行政协议是按照这种民事协议来处理的。北京楹庭律师为大家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行政协议,楹庭律师总结了这8项(建议收藏)

 

  1、什么是行政协议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什么是行政协议,它的概念是什么?看一下《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怎样来定义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比如说国土局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本身就是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或者是为了公共服务的目标与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从该规定上来看,关于行政协议说得很明确,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的目标,与个人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1项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这些列入行政协议的范围。有些协议它的范围不是很广,2019年出台了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把行政协议的范围类型以及定义都规定得非常明确。

  2、法院受理哪些行政协议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3、签订行政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是签订的主体。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签补偿是行政机关的职能,行政协议、补偿协议是跟行政机关去签。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去签呢?需要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比如征收部门办公室,自然资源部门政府,这些具有法定职权的机构去签。

  签订的主体必须要明确,如果不明确的情况下,不清楚的,签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查清楚,主体成立的相关的一些文件,派出机构查清楚。

  一定要审查签订协议的主体,一般补偿协议要跟行政机关签。因为行政协议大家知道,将来提起的诉讼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收费是按照案件收费,一般是50块钱一件。如果提起的是民事诉讼,将来案件的诉讼费是按照民事诉讼缴费,差别就会比较大。

  二是签订协议的时候,内容不能是空白的。实际办案过程中也遇到过有的签订的是空白的协议,肯定坚决不能签空白的协议,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空白协议不能签。要补偿还是安置?什么时间签?包括安置房产权调换的房屋,谁去缴费?将来是你的税费。还有企业征收过程当中企业谁去签?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何去约定的问题,还有一些不给补偿,如果给,怎么给?什么时间给?不给怎么办?对于详细的条款要注意,包括安置房、产权交换的房屋土地什么时间交地?什么时间办手续?钱怎么给等等这些约定清楚。

  三是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一人一份,一式两份。同样很多案例中,我们遇到签完之后自己没有,手里没有一份协议,将来也是说不清楚道不明,所以签完之后,当场要一式两份,一人留一份,自己要保存一份。因为签完之后,有时往往手里没有,再要可能对方不给,所以这也是要注意的,手里要保存一份。

  在签订行政协议的时候,我们不仅要注意法定职权,其次还要看签订的事项违不违反法律规定、违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要看违不违背公序良俗、有没有侵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等等这些事项。要全面的来签订完整的协议,将来如果拿不到补偿费用的时候,那么也可以去依据协议提起行政诉讼。

  签订补偿协议、行政协议的时候,包括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投资协议等等类似的协议,一定要注意,它的合法性的问题。从签订的主体、如何签订行政协议,要做全面的分析和全面的审查,才能做到万无一失,给自己更好的保障。

  4、哪些行政协议是无效的

  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第十一条规定,法院审议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是否具有法定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的进行合法性的审查。

  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

  所以,最高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要审查行政协议案件审查职权、主体、程序等等。从中我们可以得这样的结论,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注意这几个方面,包括具有法定职权,重点强调就是法定职权。这个法定职权是专业上的一个法定问题,普通人就能鉴定出来是不是具有法定职权。

  可能在很多签订协议过程中,很多人不考虑法定职权,只要行政机关让签的,觉得都可以签,但是就忽略了一个法定职权问题。没有法定职权的,可能将来面临协议无效的问题,所以这里强调特别强调职权。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在《行政诉讼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法律规定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实际上跟超越职权是一个意思。超越职权跟主体资格的建立基本上有相同的地方。没有根据,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如果行政行为确认无效,一般是以原告申请为证,如果说是原告没有申请的情况下,是不能作出无效的行为,包括法院确认无效的判决是以原告申请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确实无效。如果行政机关签名,即使已经无效,如果原告没有申请,也不能确认无效,因为主体资格的问题不是行政相对人的过错,如果资格主体职权的过错,主要在于行政相对人的过错,在于他的过错导致的,所以这时候他也不是代表行政相对人签订协议的,注意进行辨别。

  5、《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2、合同双方以虚假的意思签订的合同;3、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一些法条包括也规定了相关合同无效的一些情形,比如合同虚假的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在行政法的合同协议当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考民法相关的一些规定。无民事行为人、合同虚假意思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等等这些都是无效的合同。

  也就是从主体角度分析,主体意思是违反公序良俗、确定他的效力、行政协议的效力,这几个同样也是可以使用和参考。在签订协议的过程当中,需要注意的一些地方,主体的问题主要看是否虚假、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将来都可能被确认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2354号也有相关的规定。最高法的观念给大家做一下分享,可以了解下行政法规定的行政协议或合同,对行政协议效力审查确认无效的规定中提到几处合同无效的规定的情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诚实信用、保护合法利益的角度衡量,是不是基于行政机关的信任,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的情况下,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形下才确认无效,否则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

  行政协议一般没有重大违法性,不能轻易认定为无效,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等其他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无效。一般情况下确认行政协议是有效的,比如双方签订的行政补偿合同,签订之后,不能轻易确认为无效。那么对于行政协议过程中一些瑕疵的一些行为,也不能确认无效,这是最高院的一些审判理念。

  6、行政协议和民事协议有什么不同

  为什么要判断这个呢,因为这一点对企业来说还是很重要的,在行政协议的规定里边我们也能够看出来,行政协议和民事协议道路的选择,对企业的维权是有重大的影响的。如果是民事协议,它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一种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双方也是在平等地位基础上进行的相关的协商。

  因此,在审理民事协议案件过程中,我们认为只要是说协议上约定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一般会认定协议是有效的,而且只要没有特别确切的证据证明是显失公平的,就是特别不公平的情况下,没有其他的特别明确的证据证明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相关条款的合法性,会按照合同的条款然后进行相关的裁判。

  但是,在行政协议中,行政协议虽然是具有双方协商的内容,但是很多的内容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制定的,单方面确定的,然后在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方来说,去签订该协议的时候,往往没有更多的选择,只能是按照条款来或者说大部分按照对方的条款来,很多是不能够协商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一个很多不能协商的条款的内容的协议当成一个民事协议来对待,意味着协议从根本上来说,对于相对方就是不公平的。因为那些条款不是经过行政相对人同意来制定的,而是在当时制定的时候,就有一个法律地位不平等的问题,因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就产生了条款上的权利义务的不平等。

  如果按照平等的原则去进行裁判的话,就可想而知,肯定是对相关的相对方是不利的,我们在实践过程中也遇到过很多这样的个案,作为行政相对方通过民事的方式去主张的,损失会比较大,所以说判断协议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协议就显得尤为重要,应该特别关注和重视的一个问题。

  7、关于行政协议的违约问题

  在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有相应的规定,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履行,经行政机关催告后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这时候行政机关应当在催告之后作出书面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行政相对人6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

  如果企业或者行政相对人在期限内不复议又不起诉的,还不履行怎么办?如果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对于企业以及相关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的处理问题的方式,先是催告,然后作出一个处理决定,告知复议起诉的权利,在这期间,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复议不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协议的处理问题的方式。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按照有关部门作出的关于行政协议诉讼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是不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通过行政诉讼来主张权利的,但是其可以采取不依约履行义务的抗辩方式来行使权利。

  至于行政协议无效或撤销或可撤销的情形,是因为哪一方的原因引起的,如果是行政机关因为行政违法行为导致比如说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等违法行为导致协议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的变更解除协议,原告请求撤销的,法院认为该行为合法的,是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还是要予以补偿的。这里是补偿,因为是发生在履行协议,如果继续履行该行政协议,就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这时候行政机关为了不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作出的解除或变更该行政协议的情况下,解除和变更就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如果在此情况下给行政相对人、合同的相对方造成损失的,那么行政机关要对其变更和解除协议的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相应的补偿。为什么是补偿?因为该变更行为、解除行为是合法行为,是为了国家利益。那么反过来说,如果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而存在违法之处,法院要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如果被告变更或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之处,法院要确认被告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承担的是赔偿责任。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为什么这里说的是赔偿责任?因为行政机关的变更和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它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它不是因为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变更和解除,而是一种违约行为,一种违法行为。这时候,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还要继续履行该协议的,要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

  如果变更解除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判决部分撤销或全部撤销,并且要求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所以,对于行政协议如果是确认无效,或者是撤销之后,视情况而定,行政机关是承担补偿责任,还是赔偿责任,以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视不同情况而定。

  8、行政协议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协议本身就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协议。根据高院关于行政协议解释的规定,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管理部门或委托的管理部门,在进行行政管理和服务过程当中,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

  行政协议如果发生纠纷之后,如果放在民事诉讼中,企业和行政部门信息不对等,权利不对等,掌握的证据也不对等,行政相对人企业主是不同的,所以,如果按民事诉讼,企业平等的诉讼的话,直接给申请作废合同,直接解除。

  行政协议法律依据

  行政协议的法律依据,2015 年 5 月 1 日作出并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其中第十二条专门把行政协议列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是在刚作出的这段时间,确实各级法院有一定的偏差,很多地方把行政协议依然按民事来处理,根据的法律也是《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等等这些规定,这显然是错误的。但是当时确实高院没有及时的作出一些规定,后来及时的作出了解释,已经把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中来。

  楹庭律师当时自从2015年 5 月 1 日之后,就坚持每个案子按照行政诉讼处理,坚持也是获得了回报。直到 2020 年 1 月 1 日有关部门作出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整个规定都是在讲行政协议案件如何受理、如何举证、如何审理等等非常细致,该规定作出之后,可能很多错误的案件就会越来越少了。

  其他关于行政协议的政策规定

  2016 年《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关于开展设计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等,2020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其中31 条也规定了行政协议应当如何处理,行政承诺应当如何处理。

  关于行政协议案件的其他规定

  有关部门作出了很多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等。

  从 2016 年开始,多个部门都是在极力地维护行政协议的另一方,也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位企业主一定要了解到或者学习到,有关部门对于咱们的保护,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千万不要走错路,不要重蹈那些覆辙。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的纠纷,特别是招商引资过程当中太多这类纠纷,因为相关部门的各种理由与违约毁约,比如遇到相关负责人换届,之前的承诺虽然盖着章,但是不认要撕毁协议等。如果因为相关负责人换届调整,或者政策调整等等这些原因而违反行政协议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经济责任,相关的负责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商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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