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12 10:06:4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山东贾某诉淄博市某区主管部门行政补偿案
办案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汪庆丰律师、马丽雅律师
由本所汪庆丰律师、马丽雅律师代理的山东贾某诉淄博市某区主管部门行政补偿一案,经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鲁03行初1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被告淄博市某区行政主体对贾某作出行政补偿决定、履行补偿责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基本案情
贾先生在淄博市某区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区主管部门设立的某开发区管委会以修路为名义,要求包括贾先生在内的所有路边房屋拆迁,在贾先生与区主管部门强制断水断电违法案件中,区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的街道办与贾先生达成调解,街道办与贾先生协商签订补偿协议事宜,以四个月为限,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四个月过去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区主管部门及所辖街道办与贾先生开展涉案经济协商补偿事宜,委托山东某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并于2021年1月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贾先生不认可该评估价值,未达成涉案补偿协议。
依据调解笔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县级主管部门出具补偿决定,履行行政主体在征收补偿程序中的法定义务。可对方拖延履行补偿职责,侵害了贾先生的产权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决相关部门履行对房屋的补偿职责。
庭审过程
在法庭质证阶段,汪庆丰律师、马丽雅律师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指出诉讼中调解笔录非常明确的规定了双方协商期限,至撤诉裁定作出送达,四个月内达成协议,现在为止已经十个月了,也没有达成协议。对对方的评估报告及发至原告不认可,理由如下:
1)该评估报告已经失去了它的意义和作用,它的意义就是协助双方在四个月之内达成协议,仅做参考。2)该评估报告至今没给原告送达。3)评估机构也不是双方协商产生的。4)该评估报告的评估时点不对,该评估报告的评估时点是2017年4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是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本案因为被告违法,没有作出过任何征收决定,应该从委托了评估机构开始算,以法院作出或者被告作出补偿决定时为评估时点。
法院对楹庭两位律师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表示认可。所提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所共同达成的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作出补偿决定等方式方法解决纠纷,及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履行补偿职责的申请,以实现原告合法权益的相关事实,对此予以确认。
原告贾先生有关补偿问题,应由原告及委托代理律师与街道办负责人依法启动补偿程序、履行补偿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给予贾先生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
办事处具体负责承办与原告协商签订补偿事宜,期限为准许原告撤诉裁定作出生效后四个月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由法定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如果未在撤诉裁定作出送达后的四个月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由法定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原告贾先生有权依法起诉法定机关履行补偿职责。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贾先生于2020年8月向法院申请撤回确认对其强制断水、断电行为违法一案的起诉,法院作出鲁03行初134号行政裁定,准许原告贾先生撤回起诉。并依法向原、被告送达。
鉴于本案至本判决作出之日止,被告未履行涉案补偿义务,未作出涉案补偿决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区主管部门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贾先生作出行政补偿决定、履行补偿责任。
附:本案行政判决书
※说明:为保护个人隐私,当事人部分信息已模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