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解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注意事项

时间:2021-09-08 15:36:3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刘云律师为大家解读新《土地管理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注意事项。随着新的《土地管理法》出台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可以进行上市交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

  也就是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的方式类似于国有土地,出让的一个方式必须要经过招拍挂或者是协议等方式来确定使用者,同时也要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

  如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要提前收回的,会在合同里边约定提前收回。那么,遇到哪些情况可以提前收回呢?比如说遇到征收,因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可能会提前收回。

  如果遇到提前收回,补偿方式是如何进行补偿的?对于地上附着物如何补偿?补偿方式是什么?对于土地的补偿归谁啊?这些都是要进行相应的约定的。

  签订书面合同之后,要报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未依法将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合同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确定了该合同属于一个民事合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之后,要办理土地的使用权登记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登记。那么,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可以依法转让、出资、赠与、抵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然,刚刚所说的转让、互换、出资等方式也仅仅存在于通过出让方式获取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对于出租方式获取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不能够进行上述事项的。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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