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

时间:2014-12-28 12:26:0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丽政办发〔2011〕7号 分类导航:机关事务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1-18 关键字:丽江 工资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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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丽江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丽江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丽江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32号)以及 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试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二)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地方和部门职责,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四)统筹事业单位与有关群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向和要求,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我市除已经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按照 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从20101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对在 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进行全面清理核查,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纪检监察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各地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根据当地各事业单位上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本年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以及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当地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 次核定绩效工资水平及确定控制线时,要考虑清理核查后津贴补贴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各种矛盾。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核定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对绩效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公益性较强的单位,各地可根据财力给予适当支持,逐步提高其绩效工资水平。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 及我市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

(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得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五)市属及各县(区)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备案并反馈意见(批准)后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调控我市各级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逐步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一般为50%—70%,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一般为30%—50%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确定标准,按月发放。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本地区事业单位中不同类型、不同岗位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以及财政补助形式等因素,合理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县(区)级行政区域内相同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聘任岗位分别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事业单位的公益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

在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由单位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五)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六)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当地规定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既可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给主管部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进行分配,也可以在主管部门核定给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进行分配。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制定或指导单位制定对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暂定在2.51以内。

六、相关政策

(一)关于事业单位改革性补贴问题。按照 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事业单位改革性补贴发放的标准,统一按照我市机关公务员规范后的改革性补贴标准执行,并单独列项。

(二)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 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相应取消 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另行发放。

(四)按照 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照转正定级后拟聘的专业技术、管理、工勤三类岗位的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绩效工资实施中的其他问题,参照《云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云绩办〔200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已经全部参照当地离休公务员标准发放了生活补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时,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不再变动;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七、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单位不同类型,分别由各级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 有关规定。

(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 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非税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

(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应一并纳入财政统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纪律要求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我市各级事业单位只能执行 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

(二)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与纪检、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对违反 和我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一律按违反厅字〔200510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65号)严肃处理。

九、组织实施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由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平稳进行。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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