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时间:2014-12-28 12:26:1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云劳社办〔2007〕186号 分类导航:劳动人事 社会保障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7-10-16 关键字:云南 社会保障 工伤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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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云劳社办〔2007〕186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1至6级工伤职工(不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1至4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最低工资标准。

(二)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三)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待遇调整所需资金,与原领取待遇的资金渠道一致。即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1一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一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1一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各州、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及时兑现相关待遇。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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