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26:41 作者:楹庭律师团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省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州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现就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大保障力度
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完善城镇功能、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切实解决好全州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并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
二、明确具体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州共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258300套,其中:建设(筹集)廉租住房15100套、公共租赁住房13200套、实施棚户区改造8万户,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15万户,解决近120万左右城乡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2011年,我州将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2.0723万套(户),其中:公共租赁住房4500套、廉租住房4000套、棚户区改造5013户、新增发放租赁补贴7210户;完成省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20000户,包括中央和省补助资金拆除重建11000户、各县(市)自筹资金实施的加固改造9000户。
三、探索和完善建设管理模式
(一)实行“两房并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为便于建设和管理,从今年起,我省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建设。各县(市)可将省、州下达的“两房”指标及补助资金整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人为本、方便适用原则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工作。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配套建设占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性服务设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 和省的有关要求,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平均每套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要优化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方案,努力做到环境优美、质量优良、功能完善、经济适用。
(二)政府主导,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各县(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九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一是政府主导建设。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或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投融资平台为建设主体,政府安排和筹措资金建设。各县(市)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占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50%以上。二是政企共建。即由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企业出土地和配套资金建设。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超出部分由政府安排向社会出租。实施范围主要包括: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企业以及乡镇学校、卫生院、计生站的教师和职工周转房建设。三是代建。由政府安排优价土地和优惠政策,选择和扶持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四是专建专管。县(市)人民政府可组织和扶持一批专业运营机构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并吸引各类投资主体积 参与。运营机构应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建,具有法人资格,采取市场化运作,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功能。五是政村共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由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房建设时配套建设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统建统租。六是购买或租赁。通过市场购买和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七是配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符合标准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配建的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产权归政府所有。八是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继续按省下达各地指标和补助政策实施,确保建设任务的完成。九是以农户为实施主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和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原则,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整乡、整村推进试点工作,统筹推进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实施统一管理。一是建立征信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档案,强化对保障对象家庭住房、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二是规范准入审核,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机构和社区协作配合的审核机制,加强运营监管,确保配租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三是提高分配效率,保障性住房和配套设施建成完工具备入住条件的,1个月内必须安排保障对象入住,避免国有资产闲置浪费。四是实行分级定租,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定租,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对符合廉租住房入住条件的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各县(市)应按《文山州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文政发〔2010〕38号)中廉租住房租金计算方法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80%。具体分级租金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区分不同保障对象研究制定,并报州人民政府和省、州住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全州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实施细则待省出台有关办法后另行制定。
(四)完善退出机制。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退出享受的保障性住房。一是按“先租后售”的方式购买原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按 、省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给予相关税费优惠。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得上市转让交易,但可由直系亲属继承,确需转让的,当转让价格等于或低于原出售价格时,由政府优先回购,当转让价格高于原出售价格时,则政府按出售时的优惠比例从转让收入中收回相应部分房款,出售保障性住房的,不再享有申请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二是廉租住房住户收入水平已超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不超出公租房保障范围的,住房租金改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三是收入水平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实行退租或按市场标准收取租金。对提供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内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财政政策。在积 争取中央补助资金的同时,今年省级财政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1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对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除中央政府补助资金外,省级财政按云政发〔2009〕145号规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中,拆除重建按10000元/户、加固改造按2000元/户标准予以补助(省级安排计划部分,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地方安排计划部分,补助资金由各县、市自筹解决)。除积 争取 、省、州补助资金外,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增加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要求,自2011年起,州、县(市)要从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房地产开发税按此前政策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拨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放大财政政策效应,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含中央和省的补助资金)可用于直接投资或作为政府资本金注入,也可用于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
(二)土地政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实行单列,并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要按照“十二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定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要求,科学编制用地规划,提前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办理相应用地手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享受成本地价,实行划拨供应,也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政府储备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到期未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县(市),省、州有关部门将停办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手续。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新增建设用地,可免征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具备条件的,征收转用、供应可一并办理。对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经规划部门将原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税费政策。严格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 有关规定给予减免。同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出让的,不计提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及省规定在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其他各项资金。
四、积 拓宽投融资渠道
(一)建立投融资平台。积 探索建立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投融资平台,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工作。中央和省、州补助资金,可作为各地政府注入投融资平台的资本金,提高资信等级,增强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能力。
(二)加大金融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各类投融资主体发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长期贷款,逐步探索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对于资本金足额到位、租金水平合理、实行商业化运作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 给予贷款支持。对有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支持。加大与保险资金合作力度,积 引进保险资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 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通过信托、债券、BT等方式投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五、强化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按州级总体协调,县(市)政府具体负责、牵头部门抓好落实的原则,建立目标责任制。州政府每年与各县(市)政府签订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县(市)政府的建设任务。各县(市)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加快进度,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全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形成相互联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机制。
(三)加快建设进度。各县(市)要千方百计加快建设进度,按照《文山州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实行倒逼工期,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力争超额完成任务。对于州人民政府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各县(市)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对疏于管理、资金不到位、进度缓慢的工程,州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要根据分配到本县(市)的任务情况,进一步梳理排查,及时调整规划,合理调整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将更多困难群体纳入保障范围,既满足任务的完成,又努力实现住房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并及时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和户型功能完善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避免形成新的“贫民区”。
(四)严格建设程序。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招投标制、项目合同制、法人负责制、工程质量监督制、工程监理制,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建立绿色审批通道。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严把施工现场准入,严格审核施工队伍、人员的资质资格,严禁伪劣建材入场,防止出现“豆腐渣”工程,坚决杜绝质量安全事故,让保障性安居工程真正成为质量安全放心工程。
(五)促进和谐拆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的拆迁、改造过程中各类信访案件,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调查处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被拆迁人利益;对漫天要价、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要严肃处理,杜绝出现阻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施工的现象发生。
(六)加强督查考核。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机制,切实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监管,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各级监察、审计、督查等部门要同步介入,加强全过程跟踪监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高效,确保住房管理科学规范,分配公平合理。要严格考核奖惩,建立健全考核体系。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州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完成目标任务的,由州监察局约谈有关县(市)政府负责人,并视情况实施行政问责;对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