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

时间:2014-12-28 12:27:0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昆公积金〔2009〕141号 分类导航:金融保险 社会保障 政务信息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9-07-20 关键字:昆明市 住房公积金 行政处罚 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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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试行)》的通知

昆公积金〔2009〕141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制定的《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试行)》,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复函确认,现下发于2009年8月1日实施。信息处于2009年7月21日在省、市阳光政府政务信息查询网页和公积金中心网站(www.kmgjj.com)上对外公布。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一: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审查的复函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单位上报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收悉,经我办审查,文本格式规范,内容合法,可以对外公布执行。同时请将对外公布的时间、方式(网址)函告我办,并印发十四个县(市)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日

  附件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试行)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目录

  一、 具备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项表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试行)

  (一) 法律责任条文

  (二) 执法程序

  (三) 具体处罚标准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服务管理类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具体处罚标准:

  1、单位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按情节不予处罚或者处以1万元的罚款处罚:

  (1)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不予处罚;

  (2)成立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超过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后30日(含30日)未整改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3)其他法律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

  2、单位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1.5万元的罚款处罚:

  (1)成立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超过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后30日(含30日)未整改的;

  (2)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3)单位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含1年),超过“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30日未整改的,按一般违法行为处以2.5万元的罚款处罚。

  4、单位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处罚:

  (1)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超过“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后30日未整改的;

  (2)其他法律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

  5、单位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4万元的罚款处罚:

  (1)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3年以内(含3年),超过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后30日未整改的;

  (2)其他法律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

  6、单位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的,处以5万元的罚款处罚:

  (1)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超过“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后30日未整改的;

  (2) 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拒绝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的;

  (3)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在本行业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响,造成职工群体上访或者投诉的;

  (4)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5)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6)其他法律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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