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27:32 作者:楹庭律师团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商务局、有关企业:
为规范我省典当行行为,加强和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建设,保障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规定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20号)要求, 决定开展2008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2008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由省商务厅组织实施。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典当企业的初审工作,对初审合格的提出报告,各典当企业将有关材料报省商务厅年审。
二、年审范围
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并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均属年审对象。
三、年审内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
(二)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其他变更情况;
(三)典当企业财务状况;
(四)典当企业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
(五)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规范经营情况;
(六)执行新《云南省当票》的使用情况;
(七)典当行信息统计季度、年度报送情况;
(八)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典当企业办理年审提交材料
(一)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合并报表);
(三)2008年度业务经营总结报告;
(四)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复印件;
(五)《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有下列情形 者,不予通过年审,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公告撤消其典当经营资格:
(一)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的;
(二)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三)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
(四)拒不参加年审的;
(五)非法转借、转卖典当经营资格的;
(六)《典当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 者,经整改且合格后方可通过年审:
(一)不实施网络化、规范化管理的典当企业;
(二)未按规定擅自变更典当行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以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
(三)串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年度财务和财务审计报告的;
(四)未按时向商务部报送相关信息的;
(五)典当企业有较轻的违规情节的。
七、时间安排
2009年4月1日至4月25日完成年审工作。
八、具体要求
典当行年审工作,是强化行业制度建设,实施有效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典当行要根据年审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核查和年审材料及相关证照,认真提供典当行核查和年审报告及相关经营情况。各州市商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对2008年度的年审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审工作任务。在年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省商务厅。
联系人:省商务厅市场处朱长松
电话:0871—3135269
传真:0871—6269945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