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

时间:2014-12-28 12:28:1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迪庆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04-23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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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迪政办发〔2008〕4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已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经州政府批准,现将《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依据问责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执行问责办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

  1.问责办法定位是:纪律和法律追究手段之外,对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管理制度,它与纪律、法律形成相互衔接、相互补充。

  2.问责范围除指第二条所称“行政负责人”外,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具有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尽快实行问责制。

  二、关于问责事项

  3.“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主要是指:(1)不履行法律法规定义务的;(2)不贯彻执行党和 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4)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4.“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主要是指:(1)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业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2)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3)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4)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的。

  5.“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主要是指:(1)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的;(2)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3)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的;(4)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义务教育、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财政专项资金的;(5)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6)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7)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6.“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主要是指:(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2)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3)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4)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故意拖延,影响招商引资等工作进程的;(5)对应由几个部门(县区)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县区)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县区)不积 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7.“不求进取、平庸无为”主要是指:(1)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消 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2)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3)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8.“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主要是指:(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2)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3)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4)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9.“态度冷漠、作风粗暴”主要是指:(1)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2)对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刁难的;(3)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该受理不受理的。

  10.“铺张浪费、攀比享受”主要是指:(1)不从实际出发,不顾财政承受力,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2)违反规定建盖、装修楼堂馆所或购买、更换小汽车的;(3)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4)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11.“暗箱操作、逃避监督”主要是指:(1)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务公开规定的,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2)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政府投资、产权交易、矿权审批、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的;(3)不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协、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的;(4)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12.“监管不力、处置不当”主要是指:(1)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又不去帮助解决的,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2)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重大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4)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6)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时刻,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的。

  三、关于问责方式

  13.“诫勉谈话”主要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进行。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被问责人员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诫勉谈话记录经本人签字,由进行诫勉谈话的机关或部门留存。

  1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是指取消问责决定生效当年被问责人参加公务员考核评定优秀等次的资格及参加其他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

  15.“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是指责令被问责人在15个工作日内向州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书面检查内容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16.“责令公开道歉”是指责令被问责人在15个工作日内就被问责的事项,通过新闻媒体或州人民政府指定的方式公开道歉。

  17.“通报批评”是指州人民政府对被问责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18.“调整工作岗位”是指被问责人因对问责事项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在本岗位继续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调整其工作岗位。

  19.“停职检查”是指被问责人因对问责事项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停止其现任职务并进行检查。

  20.“劝其引咎辞职”是指被问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劝其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21.“责令辞职”是指被问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22.“建议免职”是指被问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辞职却拒不辞职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州政府党组向州委提出建议免去其现任职务。

  四、关于问责程序

  23.根据问责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获悉问责线索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 向州监察局提供问责线索;州监察局应与涉及问责线索反映渠道的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主动加强联系,及时获取问责线索。

  24.问责办法第十条中的“初步核实”,是指州监察局通过规定渠道获得问责线索后,为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所进行的收集证据等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为问责与否提供依据。州监察局负责问责具体工作的部门必须填写《行政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审批表》,经批准后才能进行。

  25.问责办法第十一条所称“书面建议”,是指州监察局通过对被反映人问题初步核实的建议。其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初步核实的结果、处理建议等。

  26.根据问责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凡需启动问责程序的,由州监察局填写《行政问责审批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进入调查程序。

  27.州人民政府调查组应由熟悉业务、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的人员组成,调查组组长可对选派人员提出建议。调查组一经成立,未经州政府办公室同意,其成员不得中途退出或调换。

  28.州人民政府作出的问责决定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被问责的具体事实、问责方式和依据、申诉的权利等内容。

  29.行政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问责决定书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所在单位及被问责人签收。被问责人因出差、学习、生病、请假、探亲等原因不在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被问责人所在单位通告本人并补签。被问责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和见证人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在被问责人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即视为送达。

  30.调查组成员有下列情形 的,属于行政问责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依法回避”:(1)是被调查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2)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3)与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有关组织、调查组成员、被调查人或其他人员提出的回避请求,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1.问责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主要是指依据情节和后果的轻重,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调查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五、关于其他事项

  32.问责办法和本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州监察局负责解答。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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