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28:18 作者:楹庭律师团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现将《文山州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文山州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交通部、 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在 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7〕271号)和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交费〔2008〕158号)要求,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促进公平竞争、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税费应征不漏为目标,在全州范围内各县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车辆外挂集中专项治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面排查,有效治理,使外挂车辆回原籍登记、上牌,并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车辆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文山州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中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州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州交通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文山征稽处、州政府法制办、州运政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县分管交通的副县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交通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各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辖区内外挂车辆治理工作的领导,结合各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保障人员、经费,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同时,各县、各部门要根据总体部署,精心组织,通力合作,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州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协调组织工作。制定全州集中治理车辆外挂工作方案,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分工,协调各相关单位的关系,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具体职责为:
1.研究制定全州治理外挂车辆的有关政策、对策;指导全州治理外挂车辆工作;联系、协调各成员单位。
2.制定全州治理外挂车辆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联系新闻媒体对治理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定期收集、整理、公布治理外挂车辆情况。
3.对全州治理外挂车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治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调查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投诉举报。
4.制定全州治理外挂车辆工作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协助各县及时处理集体上访、聚众堵路、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保证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5.及时将查处的情况向省及外州市相关部门通报。
(三)各县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各县辖区内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加大对治理外挂车辆的宣传报道,定期收集、整理、上报治理外挂车辆情况。
3.纠正治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投诉举报。
4.制定治理外挂车辆工作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处理集体上访,聚众堵路,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部门职责分工
1.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外挂车辆治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把关、指导和监督,跟踪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适用问题。
2.交通部门。交通征费机构负责对外挂车辆的调查取证、稽查与认定工作;在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配合下,核查车辆检验资料、登记注册以及税费缴纳等情况;负责对认定的外挂车辆征收交通规费;责成认定的外挂车辆办理转籍手续;简化办事程序,为返回我州的外挂车辆办理相关手续。
3.公安部门。严格审查我州车辆转出外州、市登记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依法打击车证不符、无证照、假证照、一车多证、一证多车等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构、经销商和个人违法办理车辆外挂号牌、证书等非法行为;负责集中治理行动中返回本州的外挂车辆转入登记;加强对委托定期检验车辆的审核工作;对抗缴 税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4.税务部门。要与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清查外挂车辆的异地经营情况。在清理整顿中,税务机关在对本地从事经营的外挂车辆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为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纳税资料。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运输企业及个体工商经营者的登记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介绍、拉拢、吸纳车辆外挂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负责集中治理行动中返回本州的外挂车辆的工商登记。为交通部门提供有关中介机构和经济组织经营业务范围等信息资料。
三、实施步骤
治理工作共分宣传发动及调查取证确认界定、集中整治、总结提高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及调查取证、确认界定阶段: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1.宣传发动的主要任务是营造舆论氛围,形成强大的治理声势,引导外挂车辆自觉回归入籍,并充分调查取证,准确认定外挂车辆。实施步骤为:
(1)集中治理外挂车辆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治理外挂车辆通告,制定专项宣传计划,各县要制定详细的宣传实施方案。
(2)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召开新闻发布会和由相关执法部门、运输企业参加的宣传动员大会,组织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各县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电台和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专题宣传报道,深入车辆集散地、运输企业等发放宣传资料,在主要交通要道、车辆集散地悬挂宣传标语。要广泛宣传外挂车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相关政策,使广大运输经营者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治理工作。要在各车辆交通规费征收窗口、车辆上牌检验窗口、收费站点设立宣传专栏,进行重点宣传。各新闻媒体要积 配合做好外挂车辆治理的宣传工作。
(3)边宣传,边排查,边劝归,全面掌握外挂车辆基本情况,为调查取证打好基础。充分发挥所辖地区的政府、交通、公安、税务、工商的职能作用,做好本地区外挂车辆的排查登记工作。强化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机制,鼓励群众积 举报套牌车辆、外挂车辆及违法办理外挂车辆手续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各县要对排查登记外挂车辆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外挂车辆情况严重的地区,要派驻专门的工作组,指导治理工作。
2.调查取证、确认界定的主要任务是充分调查取证、准确认定外挂车辆。
(1)我州治理外挂车辆的范围限于省、州际之间的外挂车辆。
(2)具有下述情形 的车辆,可确定为外挂车辆:
A.机动车的车籍地、养路费等税费缴纳地与其实际所有人的户籍不一致。
B.机动车长期在车籍地以外的省、州(区、市)使用,但没有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
C.机动车在车籍地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费较车辆所有人户籍地或主要运行地同类车辆明显偏低,也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
D.由我州转往税费征收标准或实际执行标准较低的外省、州(区、市)注册登记,但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及其住地和机动车主要行驶地仍在我州境内。
(3)外挂车辆信息资料的收集。公安、交通、税务、工商、农机等各涉及车辆税费征收的部门,不仅要对一些外挂车聚集地进行重点排查,还要对车主户籍地、居住地,车辆车籍地、经常停靠地、行驶区域,货源集散地、大型厂矿、运输业户、运费支付和车辆运营情况等进行调查,采取多种方式主动收集外挂车辆资料,为外挂车辆的认定提供可靠证据。
(4)外挂车辆档案的建立。对确认为外挂车辆的,建立外挂车辆档案,一车一档,及时交流外挂车辆回归信息,互通情况,做到信息共享。
各运输企业和个人要积 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真实详细资料,为调查人员查阅资料提供方便。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
主要任务是各相关部门对套牌车辆、未转回入籍或未办理驻地经营手续的外挂车辆进行集中整治。实施步骤为:
1.全州各县同时开展上路、上户的外挂车辆集中整治活动,从税费缴纳、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多个环节,全面开展清查和惩处。
2.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源头稽查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组织人员积 开展套牌车辆、外挂车辆集中查处工作。
3.各县、各相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中介机构、经销商以及个人违法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取缔此类非法行为。
(三)总结提高阶段: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各县、各有关部门总结外挂车辆治理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治理外挂车辆的长效措施。由州集中治理外挂车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检查考核,对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外挂车辆的处理方式
(一)优化服务措施,鼓励主动回归。对集中治理行动中转回的外挂车辆,交通、公安、农机、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外挂车辆转籍入户条件,优化税费征收措施,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二)凡在调查取证阶段,原外挂车辆主动转回车籍地、入户的,补足应缴交通规费差额,从次月起按我州规定缴纳交通规费。
(三)凡在认定为外挂车辆后,除补足交通规费差额、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按照逃费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对外挂车辆,按上述规定处理后,从次月起按我州规定征收交通规费。并将未转回入籍的外挂车辆,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一旦发现,各相关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五)坚决打击违法办理套牌车辆、车辆外挂的中介机构、经销商和个人,严肃查处跨州征收交通规费的违法行为。
(六)对妨碍和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坚持原则,依法处理;对经调查取证确认的外挂车辆,应足额补征交通规费,对加收滞纳金或进行处罚的,应依法做出交通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二)要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政务公开,执法公平,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越权行政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联动机制。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问题,通报情况,推进工作。各地治理外挂 车辆工作领导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的政策依据、监督咨询电话;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明确专门处室和专人负责治理外挂车辆工作的日常联系,加强部门沟通,实行信息共享。
(四)加强队伍管理。治理车辆外挂执法人员要熟悉掌握治理车辆外挂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原则、方法、措施等,确保执法程序和依据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统一性。要加强执法队伍的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执法,文明服务。
(五)建立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各地在治理外挂车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的要及时上报州治理外挂车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及时做出处理。
1.集体上访人数超过20人以上的,要在 时间上报。
2.聚众闹事导致交通中断的,要在1小时内上报。
3.发生暴力事件的,要在 时间上报。
4.发生其它重大情况的。
对不按规定上报,擅自隐瞒事实真相的,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六)建立督查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治理车辆外挂工作责任制,车辆外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县治理情况每月开展一次督查,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各县政府也要强化对本县治理外挂车辆工作的日常督查,确保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扎实推进。
附件:文山州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文山州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光海 州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王占明 州交通局局长
成 员:曹 勇 州交通局副局长
赵保钢 州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吴昆文 州财政局副局长
米正昌 州工商局副局长
丁 勇 州国税局副局长
王会成 州地税局副局长
张春林 州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朱金龙 文山征稽处处长
侯 明 州运政处处长
吴 刚 文山县委常委、副县长
陈永明 砚山县委常委、副县长
杨安凤 西畴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张传德 麻栗坡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陈子品 马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李 春 丘北县副县长
宋子宁 广南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 灏 富宁县副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交通局,由曹勇兼任办公室主任,文山征稽处处长朱金龙、州运政处副处长谭元德任副主任,成员由文山征稽处杨顺林、戚斌,州运政处闵文、陆荣坤组成。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