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28:38 作者:楹庭律师团
云南省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机关严格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迪庆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迪庆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主体
州人民政府负责全州范围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日常监督工作。
二、监督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都要接受州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重点是涉及国计民生领域具有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单位。
三、监督内容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1.是否存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按时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
2.是否存在超越和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3.是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损害许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
1.是否存在超越和滥用职权,违法实施收费,下达罚没款指标或自行收缴罚款、不使用法定罚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罚没单据,滥用强制措施的情形;
2.是否存在违反法定处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罚明显失当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或不依法使用执法证件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不执行政府法制办发出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及其他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四、监督方式及具体要求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强化执法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都应将本单位执法监督电话和州人民政府执法监督电话(8226766)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凡是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的重大处罚决定(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金额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或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拘留10日以上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州法制办备案审查。
(三)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由法制办牵头、监察局配合,对我州境内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州人民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云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听取审查行政执法工作报告。每年年底,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将全年执法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州法制办,州法制办应认真审查。
(五)认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统一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云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并按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执法证年审。对培训不合格或不符合执法条件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执法证年审的,由州法制办吊销执法证,取消其执法资格。
(六)调阅有关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或因工作需要,有权调阅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行政执法单位应积 配合。
(七)对有关重点问题由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五、奖惩
(一)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州人民政府或所属工作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二)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行为 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1.不按本实施方案要求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或重大处罚决定,经催报仍不改正的;
2.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行政执法检查拒不组织实施的;
3.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经催报仍不改正的;
4.对州法制办发出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拒绝执行或不予答复的。
(三)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行为 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执法违法或执法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违法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不按法定执法权限、程序履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如实提供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检举人、控告人或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故意刁难的。
对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移交有关机关按照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处理。
(四)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 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2.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未出示法定证件的;
3.违反规定,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
4.执行监督检查时,徇私舞弊,不秉公办事的;
5.泄漏工作秘密,未对举报人尽到保护义务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应按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监督工作。各行政执法单位应积 配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认真接受监督检查,使我州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