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28:59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昆明市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意见
2008年12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体系,促进城乡广大人民群众比较充分的就业,是全面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构建和谐昆明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 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昆明实际,现就促进我市城乡充分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 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工业化加速、城市化提升、市场化转型、国际化拓展为契机,从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入手,在继续做好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的同时,打破城乡就业二元化格局,实现我市城乡就业协调发展,逐步取消地域、身份、户籍、行业等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限制,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鼓励我市城乡劳动力实现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总体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城市规划、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统筹城乡就业,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就业机制。按照三级城镇群(主城区、区县城、小城镇)对就业群体分级吸纳的要求,发挥工业园区吸纳就业的重要作用,以昆明市主城区为核心,大力发展高科技、商贸、金融、通讯和现代服务业,形成经济领跑、就业充分、辐射周边、吸纳全市城乡劳动力就业的一级就业圈;以滇池流域环湖生态建设为重点,大力发展现代加工业、生态农业、旅游农业,建立主城区产业、就业梯度转移的承接地、扩散地,形成劳动者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为主, 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二级就业圈;发挥我市边远贫困地区劳动力资源优势,加强培训,建立一级、二级就业圈的劳动力供应地,形成促进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为主导的三级就业圈。全市力争到2010年末基本建立起城乡劳动力适应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政策框架。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建立覆盖城乡的所有劳动者就业的普惠制度、城乡劳动力资源动态管理制度、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援助制度和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险制度。每年新增城镇就业6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万人以上。
二、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三)消除城乡就业服务差别,加快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步伐。2009年上半年,市、县(市)区要全面设立“人力资源市场”,作为直接面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服务的综合性服务窗口;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人员、统一经费、统一管理“三统一”和场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工作“六到位”标准,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2009年上半年,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均要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实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双重管理,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为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2009年底,全市所有村(社区)都要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平台为城乡失业人员提供服务,服务站聘用从事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照公益性岗位对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信息网络。以“数据集中、职能下延、全市联网、信息共享”为目标,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信息系统建设,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广覆盖、全畅通、高效率的城乡一体的信息服务网络,实现全市人力资源信息共享。
(五)完善城乡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网,逐步实现城乡之间社会保险的政策衔接,降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门槛。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可以先行办理工伤、医疗保险,逐步参加养老、失业、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得与农民工订立免除或减轻其对农民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所应承担责任的协议。
三、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就业政策,促进我市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六)继续实施积 的促进就业政策。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导向的促进就业机制,延伸和拓展促进就业政策范围。继续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积 开发政策扶持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建立长效就业政策体系。
(七)完善失业登记。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常住户籍城镇劳动者、本市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可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
(八)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将因城市规划建设、滇池流域“四退、三还、一护”、实施水资源保护失地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照相关规定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对象)同等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待遇。
(九)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凡是 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进入的领域,失业人员均可平等进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允许自行申报,注册资金不设最低要求,只要适应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即可。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 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将创业培训向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者、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残疾人等各类城乡创业者延伸和拓展。对创业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新办企业,稳定经营在1年以上的,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者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有创业资金需求的,给予额度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各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降低小额贷款反担保门槛,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发放小额贷款工作效率。
3.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积 为失业人员安排生产经营场所,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规划城市建设、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时,要按一定比例安排给失业人员。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所场地问题。
(十)鼓励各类企业吸纳我市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1.实施积 的就业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吸纳我市城乡劳动力就业,形成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对吸纳符合 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本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各项补贴和贴息贷款支持。
3.对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组织新增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相关政策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对吸纳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企业承担部分的补贴。
5.鼓励工业园区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优先吸纳当地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对当年新招用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招用一人给予用人单位1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招用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的城乡失业人员,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2年期满后按每招用一人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6.对服务型、商贸型企业招用本县(市)区户籍劳动者就业的,除按 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外,对其招用员工可给予一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
7.对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本市城乡求职人员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机构一次性补贴。
8.对在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职工,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免收借读费,与当地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凡与工业园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职工,可携子女转为工业园区常住人口。
(十一)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劳务经济,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逐步把农村劳动力吸引到以市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途径上来,引导城乡劳动力在市内小城镇、区县城、主城区三级城镇梯度转移就业。鼓励我市经过技能培训的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向当地企业转移就业及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
2.加速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吸纳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围绕优势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深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产业化经营,延长农业产业链和加工链,开发新的就业岗位;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业资源开发,通过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都市型农业、现代观光农业,培育大容量的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的载体,开辟农业内部新的就业领域;通过发展各类农村合作组织,培育各类农村经纪人队伍,引导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
3.全方位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渠道。一是大力发展乡镇企业、非公经济,培植农业龙头企业,重点发展农特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通过龙头企业带动,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二是通过大力发展农村服务业、物流、交通运输、旅游、社区服务为主的第三产业,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规模;三是围绕各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以大项目带动大转移,扩宽农村劳动力就业领域;四是围绕城镇化建设,充分发挥城镇的聚集效应,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就业;五是围绕招商引资项目,加大落地企业对周边劳动力的幅射和吸纳力度,促进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4.积 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到农村经营规模农业,发展第三产业,开发新的就业岗位,帮助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按自主创业人员给予政策扶持。
(十二)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发给公岗人员的工资,扣除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十三)完善就业培训体系。
1.完善就业培训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大力加强职业培训机构建设,鼓励用人单位、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积 参与职业技能培训。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根据培训后的就业率,给予培训经费补贴。
2.对参加培训周期在200课时以上(含理论、实习课时),且市场用工需求较大的就业准入技术工种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就业困难人员比照“两后”人员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四、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十四)完善目标考核。把促进我市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考核指标,建立促进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和足额安排促进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资金,并将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确保。
(十五)强化协调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就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建设、经贸、国资、财政、工商、税务、人事、民政、教育、卫生、公安、物价、公用事业、农业、林业、渔业、统计、旅游等部门和银行以及新闻媒体,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确保促进我市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对在促进我市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实施细则。
(十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