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杨占强等人出产、出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2008年6月,被告人杨占强在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一里河村注册成立渑池县立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2年,杨占强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伙同被告人杨智勇、杨喜平、马耐心等人,在公司出产、经营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选用私自在其出产的中药中添加治疗糖尿病的格列苯脲、苯乙双瓜等西药的方法,大量出产胰复康、消糖康、百草清糖等黄精苦瓜胶囊系列产品,并利用网络虚假宣传药品疗效,在 范围内招聘代理商,将出产的假药通过物流快递方式销往 20多个省、市、自治区代理商及糖尿病患者,以银行转账、汇款等结算货款,出售金额达人民币183万余元。经检验,涉案黄精苦瓜胶囊产品中含有格列本脲、苯乙双瓜等化学成份,上述产品所标示的批准文号为虚假文号,应按假药查处。
诉讼情况:本案由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交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3年5月21日,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占强、杨智勇、杨喜平、马耐心出产、出售假药罪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9月9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为,被告人杨占强、杨智勇、杨喜平、马耐心违反 药品管理法规,出产、出售假药,且出售范围广,出售金额达人民币183万余元,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中被告人杨占强出产、出售假药,其行为构成出产、出售假药罪,被告人杨喜平出产假药,构成出产假药罪,被告人杨智勇、马耐心出售假药,构成出售假药罪。按照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判定被告人杨占强犯出产、出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杨智勇犯出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杨喜平犯出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马耐心犯出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以上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1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杨占强、杨智勇、马耐心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二:王美烽出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王美烽在明知其向江西省新余市辉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999皮炎平”、“狼毒软膏”、“维达宁喷剂”、“丁桂儿脐贴”、“妇科金鸡凝胶”、“妇科千金凝胶”等药品系假药的情况下,仍将上述假药出售给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河阳村 卫生所、泉港区狮东村第三卫生所、泉港区界山镇玉湖村第二卫生所、郭厝村卫生所、惠安县祝安堂药店、彭氏骨伤外科等卫生所和药店,出售金额为人民币522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950元。后被告人王美烽主动回收部分假药并销毁。经药监部门认定,上述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诉讼情况:本案由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后,移交泉港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2月7日,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美烽犯出售假药罪向泉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2月27日,泉港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为,被告人王美烽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予以出售,出售金额达人民币5220元,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药罪,判定被告人王美烽犯出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50元。
一审宣判后,王美烽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定生效。
典型案例三:张士华非法经营、出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2010年起,被告人张士华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华裕医药有限公司、六安七星医药有限公司、六安市恒丰药业有限公司等购进药品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虹桥村7队吴家宅5号从事药品批发活动。2011年8月9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张士华,当场查获500余种待出售药品。经鉴定,现场查获的药品价值人民币7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