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邹征公告〔2019〕4号
为保障邹城市2019年度城市发展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邹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黄疃村东,中央公园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束镇黄疃村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京台高速西,临菏路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峄山镇崔桥村、香城镇唐邱村
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水河村西,岚济路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束镇南葛村、灰城子村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邹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2级区片每亩补偿5.5万元,3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农用地征收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邹政发〔2013〕6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按包干方式补偿,按照每亩1.6-4万元予以补偿,青苗补偿按照1200元/亩标准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拆迁实施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邹城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5日由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实施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静
联系电话:0537-5344887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