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时间:2014-12-28 12:11:0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12号 分类导航:其它分类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4-01-17 关键字: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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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

(2014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已于2014年1月13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 款 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删去第十九条 款第三项、第七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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