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消防工作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4-12-28 12:11:5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杭政办函[2013]191号 分类导航:其它分类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3-11-25 关键字:消防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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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消防工作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市消防工作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消防工作考核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消防工作考核的重要意义,强化消防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要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对照《杭州市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细化和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全力抓好责任落实。

二、明确消防工作考核的原则、对象与内容

消防工作考核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对象为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基础、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共四个部分,各地开展社会消防管理创新工作情况作为加分内容一并计入考核总得分,综合考核各地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辖区消防工作实际,突出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加强单位主体责任。

三、规范消防工作考核组织实施

消防工作考核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建委、文广新闻出版局、安全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具体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每年3月底前,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明确并下达给各区、县(市)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当年的消防工作目标任务,于每年年中组织一次消防工作抽查。每年年底前,各地对照《杭州市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逐项进行自查,形成年度自查报告,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次年初,考核工作组对各区、县(市)政府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含)以上]、良好[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合格[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不合格(70分以下)四个等级。发生重大以上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经考核工作组审议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审定的考核结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区、县(市)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

四、强化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

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县(市)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得分作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将予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市)政府和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各区、县(市)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相应考核细则,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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