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办

时间:2014-12-28 12:14:1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丽政办发(2012)11号 分类导航:政务信息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2-02-08 关键字:丽水 政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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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前期、建设施工、竣工运行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绩效评价),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科学性、建设管理的规范性和实施结果的效益性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为建立和完善政府决策和监管体系服务。

  第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 、省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项目周期中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要求而形成的文件、报告及有关资料,包括项目计划、前期审批、技术准备、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稽察、审计资料等。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评价工作主体

 

  第五条 成立丽水市项目绩效评价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第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主体职责:

  (一)项目绩效评价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审定项目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组织实施;对经部门审核后的项目绩效评价专业报告进行审定,并确定项目绩效评价等级;负责研究和统筹绩效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项目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组织拟定项目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组织专业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进行评价;组织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绩效评价专业报告进行审核;指导、监督项目绩效自评、专业评价和部门审核工作。

  (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做好项目绩效自评相关内容的审核评价。

 

第三章 评价主要内容

 

  第七条 项目绩效评价贯穿整个项目周期,主要通过对项目前期、建设施工、竣工运行等阶段情况客观地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也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阶段性或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前期绩效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前期研究深度、工作质量、工作进度、资金估(概)算、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等情况进行评价。

  (二)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工程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和安全管理情况,工程变更(调整)情况,建设资金管理情况等。

  (三)竣工运行期绩效评价。主要评价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概算执行情况、达产情况,并与预期工程目标、效益对比分析。

  (四)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主要评价项目资金预算、资金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

  (五)项目绩效审计评价。主要通过项目跟踪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对项目实施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第四章 评价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绩效评价每年度下达工作计划。列入项目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必须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条 项目绩效评价采用项目业主单位自评、专业或中介机构评价、职能部门审核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纳入项目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应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自评工作并形成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后,组织专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进行专业评价,通过现场调查和查验资料等方式,对项目前期、建设管理、概算执行、工期控制、竣工运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项目绩效审计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形成专业报告,经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能部门)审核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确定绩效等级,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绩效评价不合格,存在严重违规情况的项目,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记入项目档案。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积 配合项目审核评价工作的开展,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和信息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和借故拖延,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评价实施主体及其人员应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指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未按要求实施整改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对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项目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指导性大纲

     2.项目绩效评价结论(等级)确定参考原则

 

 

 

附件1

《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指导性大纲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必须说明项目法人、法人代表、项目管理班子组成,以及主管部门责任处室,分管领导、一把手等。

  (二)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选址、性质、概算投资和资金来源、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间(工期)。

  (三)项目实施概述:项目建设背景、审批程序办理情况(建议书、可研、初设批复,规划及土地许可等)、招投标及开工准备情况、主要形象节点完成时间、主要调整和变化事项、竣工验收(决算)以及项目完成实际情况。

  (四)项目预期目标及其实现概况:项目达产、运行情况,以及经济(财务)效益、社会效益情况等。

  二、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

  (一)项目前期决策:项目前期审批的合规性、功能技术的合理性、前期组织的效率性情况,决策咨询评估和专业论证制度执行情况等。主要说明项目有关审批情况及其主要意见。

  (二)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五制”规定落实情况,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化、效率及筹措)情况;项目(技术)准备情况,如勘察设计及审核、征地拆迁、资金筹措、招标代理、招标文件审核、施工(监理)单位确定、开工准备及其他相关招标采购等情况;项目(施工)管理情况,如合同审核及签订、合同执行与管理,工程形象进度、计划工期执行、投资控制和工程款结算支付、工艺技术、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管理、环境(生态)保护、工程监理、各项验收情况,以及项目(设计)变更、相关参建方人员调整情况等。

  三、项目实施结果

  (一)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内容完成任务量、完成质量、概算执行、完成进度以及达产情况,并与预期工程目标对比分析。

  (二)项目效益情况:项目投资(经济)效益、公共效益情况以及可持续性发展能力,并与预期工程目标对比分析。

  四、项目需要说明问题

  (一)项目实施环境变化:包括政策变化情况,其它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变化。

  (二)项目实施存在问题:主要包括技术问题、管理问题、资金问题及其它问题梳理和剖析。特别是对“三超”及前期不到位问题要作详实说明和剖析。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和改进措施:主要包括项目调整内容、原由及报批手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改进措施;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积累的经验。

  五、项目评价结论和经验教训

  从项目前期、实施过程管理、资金管理和概算执行、工期控制、竣工运行、效果和效益、目标实现、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环境影响以及可持续性发展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等级,总结主要经验与教训,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附件2

 

项目绩效评价结论(等级)确定参考原则

 

  一、符合以下情况的项目,其绩效评价等级应为“优秀”

  (一)项目前期质量良好:审批依据充分,建设程序合规,技术内容准确,估(概)算合理,工作组织高效;

  (二)项目管理科学规范:“五项制度”落实到位,工艺技术按计划采用,工期控制、投资控制及概算执行、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及档案管理效果良好;

  (三)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财务制度执行良好,资金使用效率高,资金筹措能力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优良;

  (四)实施内容完成良好:项目完成任务量、质量达到预期目标,按计划推进建设;

  (五)项目达产情况良好:按计划完工投入使用,项目质量达到要求,功能用途满足率良好;

  (六)项目实施效益显著:投入产出效益、经济效益、公共效益显著。

  二、存在下列情形的项目,其绩效评价等级应为“不合格”

  (一)前期不到位,工作效率低下,投资估(概、预)算缺项、漏项严重的,或反复调整、频繁调整的;

  (二)严重违反建设程序规定,或未履行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执行“五项制度”严重不力,如未按相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的、无正当理由不实行项目监理的、长期不组织竣工验收的;

  (四)财务管理混乱,资金使用浪费,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五)项目进度严重滞后,建设工期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标准;

  (七)安全管理不到位,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提供虚假项目评价信息,或长时间不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九)质量控制不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严重的;

  (十)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2)11号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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