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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政办发(2012)11号 |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前期、建设施工、竣工运行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绩效评价),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科学性、建设管理的规范性和实施结果的效益性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为建立和完善政府决策和监管体系服务。
第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 、省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项目周期中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要求而形成的文件、报告及有关资料,包括项目计划、前期审批、技术准备、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资料,以及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稽察、审计资料等。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评价工作主体
第五条 成立丽水市项目绩效评价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第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主体职责:
(一)项目绩效评价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审定项目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组织实施;对经部门审核后的项目绩效评价专业报告进行审定,并确定项目绩效评价等级;负责研究和统筹绩效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项目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组织拟定项目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组织专业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进行评价;组织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绩效评价专业报告进行审核;指导、监督项目绩效自评、专业评价和部门审核工作。
(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做好项目绩效自评相关内容的审核评价。
第三章 评价主要内容
第七条 项目绩效评价贯穿整个项目周期,主要通过对项目前期、建设施工、竣工运行等阶段情况客观地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也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阶段性或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前期绩效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前期研究深度、工作质量、工作进度、资金估(概)算、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等情况进行评价。
(二)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工程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和安全管理情况,工程变更(调整)情况,建设资金管理情况等。
(三)竣工运行期绩效评价。主要评价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概算执行情况、达产情况,并与预期工程目标、效益对比分析。
(四)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主要评价项目资金预算、资金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
(五)项目绩效审计评价。主要通过项目跟踪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对项目实施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第四章 评价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绩效评价每年度下达工作计划。列入项目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必须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条 项目绩效评价采用项目业主单位自评、专业或中介机构评价、职能部门审核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纳入项目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应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自评工作并形成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后,组织专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进行专业评价,通过现场调查和查验资料等方式,对项目前期、建设管理、概算执行、工期控制、竣工运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项目绩效审计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形成专业报告,经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能部门)审核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确定绩效等级,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绩效评价不合格,存在严重违规情况的项目,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记入项目档案。
第六章 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积 配合项目审核评价工作的开展,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和信息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和借故拖延,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评价实施主体及其人员应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指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未按要求实施整改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对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项目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指导性大纲
2.项目绩效评价结论(等级)确定参考原则
附件1
《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指导性大纲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必须说明项目法人、法人代表、项目管理班子组成,以及主管部门责任处室,分管领导、一把手等。
(二)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选址、性质、概算投资和资金来源、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间(工期)。
(三)项目实施概述:项目建设背景、审批程序办理情况(建议书、可研、初设批复,规划及土地许可等)、招投标及开工准备情况、主要形象节点完成时间、主要调整和变化事项、竣工验收(决算)以及项目完成实际情况。
(四)项目预期目标及其实现概况:项目达产、运行情况,以及经济(财务)效益、社会效益情况等。
二、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
(一)项目前期决策:项目前期审批的合规性、功能技术的合理性、前期组织的效率性情况,决策咨询评估和专业论证制度执行情况等。主要说明项目有关审批情况及其主要意见。
(二)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五制”规定落实情况,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化、效率及筹措)情况;项目(技术)准备情况,如勘察设计及审核、征地拆迁、资金筹措、招标代理、招标文件审核、施工(监理)单位确定、开工准备及其他相关招标采购等情况;项目(施工)管理情况,如合同审核及签订、合同执行与管理,工程形象进度、计划工期执行、投资控制和工程款结算支付、工艺技术、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管理、环境(生态)保护、工程监理、各项验收情况,以及项目(设计)变更、相关参建方人员调整情况等。
三、项目实施结果
(一)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内容完成任务量、完成质量、概算执行、完成进度以及达产情况,并与预期工程目标对比分析。
(二)项目效益情况:项目投资(经济)效益、公共效益情况以及可持续性发展能力,并与预期工程目标对比分析。
四、项目需要说明问题
(一)项目实施环境变化:包括政策变化情况,其它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变化。
(二)项目实施存在问题:主要包括技术问题、管理问题、资金问题及其它问题梳理和剖析。特别是对“三超”及前期不到位问题要作详实说明和剖析。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和改进措施:主要包括项目调整内容、原由及报批手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改进措施;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积累的经验。
五、项目评价结论和经验教训
从项目前期、实施过程管理、资金管理和概算执行、工期控制、竣工运行、效果和效益、目标实现、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环境影响以及可持续性发展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等级,总结主要经验与教训,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附件2
项目绩效评价结论(等级)确定参考原则
一、符合以下情况的项目,其绩效评价等级应为“优秀”
(一)项目前期质量良好:审批依据充分,建设程序合规,技术内容准确,估(概)算合理,工作组织高效;
(二)项目管理科学规范:“五项制度”落实到位,工艺技术按计划采用,工期控制、投资控制及概算执行、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及档案管理效果良好;
(三)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财务制度执行良好,资金使用效率高,资金筹措能力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优良;
(四)实施内容完成良好:项目完成任务量、质量达到预期目标,按计划推进建设;
(五)项目达产情况良好:按计划完工投入使用,项目质量达到要求,功能用途满足率良好;
(六)项目实施效益显著:投入产出效益、经济效益、公共效益显著。
二、存在下列情形的项目,其绩效评价等级应为“不合格”
(一)前期不到位,工作效率低下,投资估(概、预)算缺项、漏项严重的,或反复调整、频繁调整的;
(二)严重违反建设程序规定,或未履行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执行“五项制度”严重不力,如未按相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的、无正当理由不实行项目监理的、长期不组织竣工验收的;
(四)财务管理混乱,资金使用浪费,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五)项目进度严重滞后,建设工期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标准;
(七)安全管理不到位,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提供虚假项目评价信息,或长时间不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九)质量控制不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严重的;
(十)其他严重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