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14:2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温州市体育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体育局。市体育局是主管体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职责;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健身的职责;加强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 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体育行政(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推进全市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制订全市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监督实施 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工作,指导协调体育业余训练和体育竞赛,负责全市体育业余训练重点项目布局。
(五)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推进青少年体育和加强体教结合工作。
(六)培育、发展体育产业,研究制订体育产业和经营活动的政策,归口管理体育市场。
(七)负责全市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依法管理健身气功。
(八)负责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九)组织和指导体育宣传、法规、科研和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以及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十)负责体育干部和体育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加强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体育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处室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计划制定、督查督办、信息综合、新闻宣传等工作;做好机关文电、秘书、档案、机要、信访等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职称评审、计划生育、老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体育系统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有关体育工作;组织开展体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二)法规产业处(行政审批处)。协调体育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拟订地方性体育规范性文件草案;指导、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研究体育产业发展状况,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全市体育市场稽查,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负责体育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局有关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审查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拟订全市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编制全市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局系统的基本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全市体育事业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的预算、财务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监督管理局系统的国有资产;负责市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监督管理。
(四)群众体育处(市体育总会秘书处与其合署)。拟订群众体育发展规划草案;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 体育锻炼标准实施;负责全民健身设施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群众体育科研工作和群众体育单项协会、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承担市体育总会的日常工作;对社会健身气功进行业务管理。
(五)训练竞赛处。拟订全市竞技体育发展规划草案和体育竞赛管理制度;制订全市竞赛计划、规程、制度;组织重大比赛备战和参赛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和竞赛工作;负责全市教练员、裁判员的管理、培训;指导协调竞技体育科研工作;拟订全市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划草案、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对全市体育业余训练进行布局;负责指导全市体育特色学校和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等建设;指导开展青少年业余训练及相关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体育局行政编制17名(含市体育总会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中层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和体育总会科级职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