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

时间:2014-12-28 12:14:4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绍政发〔2011〕83号 分类导航:社会保障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12-23 关键字:绍兴 困难群众 基本生活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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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绍政发〔201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 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通知如下:
一、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目的和意义。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是减轻基本生活品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的重要举措,是健全为民办实事的长效机制,是调整社会分配格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地必须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实抓好。
二、适当扩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对象范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以下简称价格补贴)对象为: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
(三)城镇“三无”人员。
(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三老”人员。
(五)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六)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子女就学困难等造成生活困难并持有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
(七)县(市)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具有多重身份的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三、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依据及价格补贴机制启动和停止条件。以 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会同省统计局、省物价局按月编制的“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作为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依据。当月同比价格指数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月同比价格指数涨幅低于3%时,停止发放价格补贴。
四、适当提高价格补贴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三老”人员的补贴标准,改为按月计算价格补贴后,市区按月度同比价格指数涨幅的2倍乘以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价格补贴金额;各县(市)由当地政府在1.5—2倍数内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度补贴金额=月度同比价格指数涨幅×各地倍数×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月度价格补贴发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15元。
其他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50%以上发放。
五、价格补贴资金保障和发放办法。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价格补贴采用“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逐月按照月价格指数涨幅计算价格补贴标准,在每季末月价格指数公布后的1个月内一并发放,直至联动机制停止。
六、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参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发放临时伙食补贴。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学校所在地城镇低保对象价格补贴的50%发放伙食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绍政发〔2009〕38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生活品价格浮动补贴办法的通知》(绍市府发〔1994〕57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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