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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决定废止《安徽省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管理暂行办法》等3件省政府规章:
一、《安徽省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16日皖政〔1993〕6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二、《安徽省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5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发布)。
三、《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2006年8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