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14:05 作者:楹庭律师团
政府令第28号
《蚌埠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周春雨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蚌埠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应在相关合同文本中载明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二)以第(一)项以外的形式投资产权归 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府、上级审计机关指定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所投资金占投资比例超过50%,或虽未超过50%但其拥有建设或经营控制权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度。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主体。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并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保留的待结价款可以与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统筹安排,并在审计后结清。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计的,不得结清工程价款,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审计机关审核后不采纳社会审计结果的,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为准。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以及项目进展情况,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市发改、财政等部门。
审计机关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市发改、财政等部门意见。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单位、机构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市各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本机关审批的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有关项目批复抄送审计机关。
市财政部门应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情况通报审计机关。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定期报送反映工程各阶段实施情况的资料,具体要求由审计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