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规范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办法

时间:2014-12-28 12:14:0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行政工商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5-23 关键字: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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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规范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规范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蚌埠市规范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办法

条 为维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合法利益,保证 财政收入,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市场流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51号令)、《安徽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皖烟法〔2007〕349号)、《 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10〕234号)等规定,结合蚌埠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卷烟零售点的布局工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与法律法规相统一的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合理布局的规定等向社会公开、公示,允许公众查阅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结果,并在审查发证过程中做到便民利民。要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便民。

(二)方便消费、服务社会的原则。开展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不仅要本着有利于零售户的依法经营和有利于市场经营的规范化管理,还要方便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买卷烟。要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口密度,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点,以达到有利于保障消费需求。

(三)照顾特殊、优先发放的原则。对社会特殊群体(残疾人),适当放宽准入限制。

第四条 卷烟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两点间可通行距离)分别为:

(一)蚌埠市区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县区城关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

(三)乡镇政府驻地、乡级及以上公路两侧零售点间距不少于70米。

(四)村组按自然村设置,每1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每自然村总数不得超过2个(不含乡级及以上公路两侧的经营户)。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少于70米。自然村住户在100户以下的,设1个卷烟零售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 的,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娱乐场所(茶楼、KTV等)对内经营需要的;

(二)营业规模在10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浴池,对内经营需要的;

(三)营业面积市区在300 平方米以上,其他区域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户;

(四)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使用自有固定经营场所本人从事卷烟经营的。

按照上述任一情形办理许可证的,其他新增经营户申办许可证时,在距离上不受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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