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14:11 作者:楹庭律师团
各县区物价局、司法局,各开发区相关部门,各相关收费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1】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经申请可以减半收取。
附:《关于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服〔2011〕91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司法局:
鉴于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08〕195号)文件有效期已到,为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是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我省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核准执业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属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中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办理见证事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根据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工作量的大小、标的额大小、提供法律服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法律顾问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三、除简易法律事务外,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承办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应聘合同》,约定委托事项、收费方式和金额 ( 比例 )以及其它有关事项,也可以签订专门的收费协议。
四、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应减收或免收基层法律服务费,具体情况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五、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持相关资质证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和与收费有关的信息,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文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2年。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08〕195号)废止。
附件:安徽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 〇 一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