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14:2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依法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而实施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 本省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 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照章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协会,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
(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 机关、事业单位;
(三)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单位。
前款第(二)项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单位的具体条件,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单位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审计、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与本单位业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岗位培训。
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总审计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依法履行职责。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单位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督促、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三)批准内部审计结论,依据职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四)有效运用内部审计成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以及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七)办理审计机关委托的有关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事项;
(八)宣传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财经规章制度;
(九)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标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三)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制止措施;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灭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八)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公示有关审计情况和结果;
(九)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第十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内部审计机构通报、责令改正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收缴违纪、违规资金等权力。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采用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当重新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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